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818號
KSDM,110,聲,818,2021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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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18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歐陽瑋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因詐欺、毒品等案件,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執行中,因該 等案件均符合定應執行之刑之要件,為此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云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 條、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 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 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 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後段、 第2項所明定。是以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應定 其應執行刑者,應由檢察官提出聲請,而受刑人亦得請求檢 察官聲請之,尚不得自行向法院提出聲請。本件聲請人逕以 自己名義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又若聲請人認有需要,仍得依上開規定向檢察官提出請求 ,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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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