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300號
KSDM,110,聲,1300,2021052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晴紋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晴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曾晴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1 年4 月確 定,並於民國109 年1 月15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 110 年5 月2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 年度審原訴字第5 號), 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