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086號
KSDM,110,聲,1086,2021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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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忠富



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家字第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一、禁止對李武吉、李林蔥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騷擾李武吉、李林蔥。三、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公共危 險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4 月(其中7 月 已執行完畢)確定,並於民國107 年12月28日入監執行前揭 徒刑及禁戒處分,茲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報經法務 部於110 年5 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565 號), 仍有為「禁止家庭暴力事項」或「完成加害處遇計畫」之必 要,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規定, 聲請付保護管束並命受刑人於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 法第38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6 款事項等語。
二、經查,參酌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5 月12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 1552121 號函所附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及受刑人前因犯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 宅未遂罪,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56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3 年10月(及施以禁戒6 月)確定之前科紀錄、該判決內 容、戶籍謄本、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公務電話紀錄、家 屬接納同意書、高雄監獄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 治療摘要 紀錄表、個案輔導紀錄、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等資料,並 審酌受刑人為被害人李武吉、李林蔥之子,因長期酗酒而罹 患「酒精使用障礙症」與「酒精引發的精神病症」之精神疾 病,與被害人二人發生口角後心生不滿,而犯放火燒燬現供 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併同他罪入監執行,現經核准假釋出 監,為保護被害人之安全,認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 用同法第38條第2 項第1 、2 、5 款規定,禁止受刑人對被 害人二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被害人二人;並完成加害 人處遇計畫之必要,因認聲請意旨於主文第1 項所示之範圍



內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其餘聲請即命受刑人遵守家庭暴 力防治法第38條第2 項第3 、4 、6 款規定部分,未見聲請 人檢附相關資料並敘明必要性,且被害人李武吉表示已原諒 受刑人、願意接納受刑人、希望受刑人早日返家同住等語, 有上述公務電話紀錄可參。此外,依現存卷證,並無其他事 證顯示有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上開各款事項即禁 止接觸被害人、遷出或遠離被害人住所之必要,爰駁回此部 分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第5 款、第3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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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