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48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姿敏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351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376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姿敏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中 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三、爰審酌被告率爾竊取他人之財物,使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 ,所為實屬不該,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見悔意,雖 有意願賠償告訴人,然告訴人因疫情期間人力調度不易,無 法到院調解,此有電話紀錄為證(簡字卷第9頁),兼衡其於 本院審理中自稱高職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現無業,領有身 心障礙證明(警卷第9頁),依靠補助每月約新臺幣(下同) 三千多元維生,和父母同住,父母目前也無業之生活狀況( 本院審易字卷第29頁),暨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 段、品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折算標準。
四、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而犯本案,惟犯後 已坦承犯行,也有悔意,認其經此追訴審判後,當知警惕而 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 諭知緩刑,以啟自新。另為使被告記取教訓,審慎行事,避 免再犯,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規定,命其向檢察官指 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 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依刑法第93 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被告須於 緩刑期間謹慎言行,如又犯罪,或違反前開所定負擔情節重
大,得依法撤銷緩刑,執行原宣告之刑,併予敘明。五、本案被告所竊得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品,為其犯 罪所得,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 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 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4351號
被 告 林姿敏 女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姿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 109年12月27日6時39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 之「統一超商雄三門市」店內,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 取該超商店經理兵佳娟管領、置放在陳列架上販售之附表所 示商品,得手後未結帳而將附表所示商品攜離開現場。嗣經 店經理兵佳娟發現遭竊並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 面,循線追查,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兵佳娟訴由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高雄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姿敏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兵佳娟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臺鐵閘門 進出站紀錄表、一卡通會員資料各1份、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 及擷取、現場照片13張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另犯罪所 得,請依同法第38條之1宣告沒收或追徵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 251 條第 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檢 察 官 張志杰
附表
┌──┬──────────┬───┬──────┐
│編號│商品 │數量 │售價(新臺幣)│
├──┼──────────┼───┼──────┤
│1 │E-BooksN75藍芽三腳架│1組 │499元 │
│ │自拍組 │ │ │
├──┼──────────┼───┼──────┤
│2 │D500超迷你5000mah行 │1個 │449元 │
│ │動電源 │ │ │
├──┼──────────┼───┼──────┤
│3 │E100雙輸入10000mah行│2個 │1,198元 │
│ │動電源低價版 │ │(每個599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