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1309號
KSDM,110,簡,1309,2021050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3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琮仁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
偵字第13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琮仁犯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TRAVERLER 牌深藍色外套、PUMA牌灰色短褲各壹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5 至6 行「基於侵 占之犯意」補充為「基於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之犯意」外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核被告鄭琮仁所為,係犯刑法第337 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之 物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所 需,僅因一時貪念,偶見告訴人陳存灝之衣褲遺忘於火車站 之置物櫃前,即恣意將該等衣褲侵占入己,而未試圖返還告 訴人,或交予警察機關或火車站服務櫃臺處理,徒增告訴人 尋回失物之困難度,所為誠屬不該;復審酌被告犯後迄未將 侵占之衣褲返還予告訴人,亦未賠償告訴人分文,實容有可 議之處;惟念被告尚知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之犯案 動機、情節、侵占之衣褲價值(合計新臺幣5,500 元),暨 其於警詢所自承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隱 私,故不揭露,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記載),及前有多 件竊盜前科(參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非 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
四、本案被告所侵占之深藍色外套(TRAVERLER 牌)及灰色短褲 (PUMA牌)各1 件,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為求 澈底剝奪被告不法利得,杜絕僥倖心理,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337 條、第42條第3 項前段、



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 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韶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320號
被 告 鄭琮仁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鎮○里○○路00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琮仁於民國109 年8 月4 日14時31分許,在高雄市○○區 ○○○路000 號「高雄火車站」地下一樓編號187 號置物櫃 前,見陳存灝所遺忘之「TRAVERLER 」牌深藍色外套1 件( 價值新臺幣【下同】4,500 元)及「PUMA」牌灰色短褲1 件 (價值1,000 元)置於該處,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侵占之犯意,將上開深藍色外套1 件及灰色短褲1 件取走 而侵占入己。嗣經陳存灝報警處理,由警調閱監視器,始循 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存灝訴由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高雄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琮仁於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陳存灝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復有車站營運交 易明細表、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9 月4 日愛金卡字第 10909012號函所附「icash 卡」申登人資料、愛金卡股份有 限公司110 年3 月10日愛金卡字第11003014號函所附「icas h 卡」使用紀錄、高雄市鳳山戶政事務所110 年3 月12日高 市鳳戶字第11070198500 號函各1 份及監視錄影畫面照片13 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 條之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吳韶

1/1頁


參考資料
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