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1267號
KSDM,110,簡,1267,2021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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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26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玉岑





選任辯護人 徐肇謙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
第1266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原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18號),爰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下:
主 文
曾玉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
未扣案之「吳明鴻」印章壹枚及如附表所示文書上「吳明鴻」之署押、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曾玉岑於本院 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同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偽造「吳明 鴻」印章、印文、署押之行為,均為偽造附表所示文書之階 段行為,而偽造附表所示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 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三、爰審酌被告偽造私文書持以行使,使公務員在承辦文書上登 載不實,有礙戶政機關對於戶政管理之正確性,及損害告訴 人吳明鴻之權益,所為實屬不該,惟考量被告犯後於本院審 理時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於本院審理中自陳智 識程度高職肄業,目前懷孕中,須照顧二名未成年子女之生 活狀況(院一卷第37頁),併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品行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折算標準。
四、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 ,犯後坦承犯行,諒其經此次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能



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 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如主文 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啟自新,並觀後效。另為促使被告日後 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 定,命被告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並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能由觀護人 予以適當督促,並發揮附負擔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短期自 由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以期符合本件緩刑之目的。被告須 於緩刑期間審慎行事,如於緩刑期間內又犯罪,或違反前開 所定負擔情節重大,得依法撤銷緩刑,執行原宣告之刑,併 予敘明。
五、被告所偽造之「吳明鴻」印章1枚,雖未扣案,然不能證明 業已滅失,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附表所示之文 書,因已持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事宜,非被告所有之 物,不予宣告沒收,惟該等文書上偽造之如附表所示之「吳 明鴻」之署押、印文各1枚,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 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 第216條、第210條、第214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 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文書名稱 │欄 位│偽造署押、印文之數量│影本出處 │
├───────┼────┼──────────┼─────┤
│出生證明書 │約定人:│「吳明鴻」之簽名1枚 │調偵字卷第│
│ │父欄位 │ │59頁 │
│ ├────┼──────────┤ │
│ │上方 │「吳明鴻」之印文1枚 │ │
│ │空白處 │ │ │
└───────┴────┴──────────┴─────┘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調偵字第1266號
被 告 曾玉岑 女 2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巷000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徐肇謙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玉岑吳明鴻前為夫妻(業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兩願離 婚)。曾玉岑於109年3月16日,在高雄市○○區○○○路00 號「德謙醫院」產下一女曾○○(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曾 玉岑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於 109年3月16日至同年4月13日之間,在不詳地點,自行在德 謙醫院於109年3月16日所出具之出生證明書下方子女姓氏約 定事項處,填載約定子女(即曾○○)從母姓之內容,且未 經吳明鴻之同意或授權,委託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吳明 鴻」之印章1個,偽造吳明鴻之署名於約定人(父)之簽名 或蓋章欄內,並在該出生證明書用印,而偽造「吳明鴻」印 文1枚,同時偽簽「吳明鴻」之簽名1枚,藉以表示吳明鴻同 意曾○○從母姓意思之私文書,並於同年4月13日,向屏東 縣內埔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申請時,並將上揭出生證 明書一併交與承辦之戶政人員,以辦理曾○○之出生登記, 使該戶政事務所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據以將曾玉岑吳明鴻 約定曾○○從母姓此一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戶口名簿 等戶籍資料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戶政管理之



正確性及吳明鴻之權益。嗣因吳明鴻收到衛生福利部中央健 保署寄送之曾○○之健保卡,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吳明鴻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
│編號│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
├──┼──────────┼──────────────┤
│1 │被告曾玉岑於偵查中之│矢口否認有何本件之犯行,辯稱│
│ │供述 │:是吳明鴻自己簽的,伊在3月 │
│ │ │17日、18日去吳明鴻屏東長治鄉│
│ │ │的住處,吳明鴻自己簽,印章是│
│ │ │吳明鴻拿給伊蓋的,當時吳明鴻
│ │ │的同事洪迪祐也在場云云。 │
├──┼──────────┼──────────────┤
│2 │證人即告訴人吳明鴻於│證明本件出生證明書非其簽立及│
│ │偵查中之證述 │蓋印,沒有交付任何私章給被告│
│ │ │之事實。 │
├──┼──────────┼──────────────┤
│3 │證人洪迪祐於偵查中之│證明其未曾見聞被告將出生證明│
│ │具結證述 │書交由告訴人簽名之事實。 │
├──┼──────────┼──────────────┤
│4 │高雄市鼓山戶政事務所│證明被告上開犯罪事實。 │
│ │110年1月15日高市鼓戶│ │
│ │字第11070029400號函 │ │
│ │暨曾○○之出生證明書│ │
│ │、出生登記申請書等各│ │
│ │1份 │ │
├──┼──────────┼──────────────┤
│5 │中鋼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證明告訴人與證人洪迪祐於被告│
│ │109年12月23日中鋼保 │所辯告訴人於出生證明書上簽名│
│ │字第10900003230號函 │之日期均有上班之事實。 │
│ │暨告訴人吳明鴻之出勤│ │
│ │工作紀錄單、110年1月│ │
│ │27日中鋼保字第110000│ │
│ │00200號函暨證人洪迪 │ │
│ │祐之出勤工作紀錄單、│ │
│ │證人洪迪祐提供之勞工│ │
│ │安全衛生教訓練結業│ │
│ │證書影本等各1份 │ │




├──┼──────────┼──────────────┤
│6 │被告與告訴人於通訊軟│佐證本件犯罪事實。 │
│ │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 │ │
│ │份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同法第 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嫌。 被告偽簽告訴人署名、偽造印文,屬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 ,應不另論罪。又被告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 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被告以一持 偽造告訴人吳明鴻同意曾○○從母姓之私文書向戶政事務所 行使,以辦理出生登記之行為,同時觸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 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2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 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再被告於 出生證明書上偽造之「吳明鴻」署名及印文各1枚,請依刑 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檢 察 官 簡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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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鋼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