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1130號
KSDM,110,簡,1130,2021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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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嬰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
偵字第3629號、第42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嬰雪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關於「聯華VVA 萬歲珍珠開心果聯華萬歲珍珠開心果」之記載均更正為「 聯華viva萬歲珍珠開心果」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楊嬰雪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共2 罪)。被告分別於民國110 年1 月13日8 時44分許及同 日8 時50分許進入不同商店徒手竊取店內商品之行為,在刑 法評價上,其行為各具獨立性,應認係獨立犯罪,故被告所 犯上開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財物 ,擅自竊取他人之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權並危害社會治安, 所為實有不該;兼衡其各次犯罪動機、徒手竊取之手段、所 竊財物價值與數量,及所竊財物已有部分發還告訴人000 領回,且被告業已分別以新臺幣(下同)1 萬1000元、1 萬 元與告訴人000、000達成和解,此有和解書2 份在卷 可稽,告訴人000、000財產損害情形已減輕,暨其於 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及罹有雙相情緒障礙 症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以新臺 幣1000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再斟酌被告為前開 犯行之時間,數次犯行所應給予刑罰之加重效益,所犯數罪 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爰定如 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及諭知同上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四、被告竊得商品其中紅燒鰻罐頭5 個、聯華viva萬歲珍珠開 心果1 罐,已發還告訴人000領回,業如前述,依刑法第 38條之1 第5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另如附件犯罪



事實一(一)竊得之聯華viva萬歲珍珠開心果3 瓶;犯罪 事實一(二)竊得之華盛頓富士蘋果7 顆、青森蜜富士蘋果 3 顆、檸檬5 顆、東和特製豆豉紅燒鰻1 罐、Lay's 樂事九 州岩燒海苔口味餅乾1 包,雖均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 惟被告嗣已分別與告訴人000、000達成和解,並給付 賠償金額,已如上述,應認已足以剝奪被告此部分之犯罪所 得,如再宣告沒收或追徵,恐有過苛之虞,爰不予宣告沒收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丁亦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爭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3629號
110年度偵字第4256號
被 告 楊嬰雪 女 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澎湖縣○○鄉○○村○○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嬰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



列竊盜之犯行:
楊嬰雪於民國110 年1 月13日8 時44分許,在高雄市○○區 ○○街000 號「全聯福利中心鼎金門市」,徒手竊取「聯華 VVA 萬歲珍珠開心果」3 瓶,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 號普通輕型機車逃逸。嗣經店經理000發覺報警處理, 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上情。
楊嬰雪於同日8 時5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 全聯福利中心鼎力門市」,徒手竊取店內華盛頓富士蘋果7 顆、青森蜜富士蘋果3 顆、檸檬5 顆、「東和特製豆豉紅燒 鰻」2 組(一組3 入)、「聯華萬歲珍珠開心果」1 罐、 「Lay's 樂事九州岩燒海苔口味餅乾」1 包,得手後騎乘車 牌號碼000 -000號普通輕型機車逃逸。嗣經店經理000發 覺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並扣得「東和特製豆豉 紅燒鰻」5 入、「聯華萬歲珍珠開心果」1 罐(業發還00 0)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鼎金分公司負責人000、鼎力 分公司負責人000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 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嬰雪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000、0002 人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 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贓物領據各1 份、監視器檔案、和解書各2 份 及監視器擷取翻拍照片11張、14張、扣押物照片1 張在卷可 參,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又被 告所犯2 次竊盜犯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 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檢 察 官 丁亦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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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