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育傑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
偵字第41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育傑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鄭育傑所為,係犯刑法第337 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 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任意侵占 他人手機1 支,致被害人徒增尋回財物之困難,侵害他人財 產權,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且所侵占財物已發還被害人,犯罪所生損害稍有減輕;兼衡 被告自陳想侵占供自用之犯罪動機、侵占他人遺落在便利商 店ATM 機台上手機的犯罪手段與情節,及被告於警詢時自述 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 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如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手機1 支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然已合法發還由被害 人領回,有贓證物認領保管單可憑(見警卷第14頁),依刑 法第38條之1 第5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7 條、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志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瑄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7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4124號
被 告 鄭育傑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育傑於民國109 年12月31日3 時13分許,在高雄市○○區 ○○街00號統一超商達仁門市提款時,見陳聖元遺忘在該店 提款機上之蘋果牌手機1 支,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 侵占脫離本人持有之物之犯意,將該手機侵占入己後,步出 大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離開去。嗣經陳聖 元發覺並報警處理,復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始循線查 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育傑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陳聖元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 份、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贓物照片 8 張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 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嫌。三、至報告意旨雖認被告前揭行為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 盜罪嫌,惟按刑法第337 條所謂遺失物,係指本人無拋棄意 思,而偶然喪失其持有之物;所稱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 係指除遺失物、漂流物外,凡非基於持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 持有者,均屬之( 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2031號判例意旨參 照) 。又按竊盜罪之客體須為他人持有支配中之物,若被害 人之物係脫離被害人所持有,則行為人取走該物時,該物事 實上既屬無人支配占有而為脫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行為人所 為自與竊盜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而應論以侵占離本人持有之
物罪。經查:本件被害人於警詢時陳稱:我手機於109 年12 月31日2 時44分許,放置於上址統一超商達仁門市中國信託 ATM 上方,然後我就到旁邊的座位區吃東西,我發現手機放 在ATM 上忘了拿,當我回去ATM 要拿手機時,就發現手機不 見了等語,可知本件之手機係被害人於同日2 時44分許,遺 留在提款機上,忘記取走,是該物當時在現實上已脫離被害 人持有,嗣被告於同日3 時13分許將該物據為己有之行為, 自應論以侵占脫離物罪嫌。惟此部分倘成立犯罪,與前揭犯 罪事實同一,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 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檢 察 官 張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