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1049號
KSDM,110,簡,1049,2021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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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04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紫薰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 年度偵字第20676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
:110 年度審易字第33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紫薰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參包(含包裝袋共參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一、陳紫薰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 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取得如 附表所示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包,復將前開毒品放 置於其所有黃色包包,而非法持有之。
貳、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
一、被告陳紫薰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證人陳清標、陳王若 娟偵查中之證述。
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高 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下稱凱旋醫 院鑑定書)。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持有第二 級毒品罪。
二、爰審酌被告無視國家防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且甲基安非 他命對於人體有相當之危害,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竟仍為 供己施用,而非法持有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 包,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持有毒品 數量非鉅,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所用手段、造成危害程 度等犯罪情節,兼衡其自陳為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 業,離婚且無子女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審易卷第53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肆、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所示白色結晶共3 包,經送鑑驗結果,均檢出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鑑定結果),有凱旋 醫院鑑定書在卷可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 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 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而包裝袋部分,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 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依上 開規定沒收銷燬。
二、至扣案之吸食器2 組,因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爰均 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肆、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第454 條第1 項。
伍、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芝君提起公訴,檢察官呂乾坤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扣案物 │ 數量 │鑑定結果 │
│ │ │ │(凱旋醫院鑑定書) │
├──┼─────┼────┼────────────┤
│ 1 │白色結晶體│1包 │①甲基安非他命。 │
│ │ │ │②檢驗後淨重0.112 公克(│
│ │ │ │ 檢驗前淨重0.123公克) │
├──┼─────┼────┼────────────┤
│ 2 │白色結晶體│1包 │①甲基安非他命。 │
│ │ │ │②檢驗後淨重0.162 公克(│
│ │ │ │ 檢驗前淨重0.179 公克)│
├──┼─────┼────┼────────────┤
│ 3 │白色結晶體│1包 │①甲基安非他命。 │




│ │ │ │②檢驗後淨重0.165 公克(│
│ │ │ │ 檢驗前淨重0.176 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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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