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0年度,289號
KSDM,110,審交易,289,2021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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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交易字第28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衍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
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陳衍盛於民國109年2月22日8時40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苓雅區 建國一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駛至建國一路與與建國高速公 路東側便道口路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 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未注意,適有告訴人莊王敏容牽著自行車,由南往北方 向穿越建國一路,被告貿然往前行駛,兩車因而發生碰撞, 告訴人當場倒地,致受有左側小腿三踝移位閉鎖性骨折之傷 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委託莊士爵於109年6月8日向被告 提起告訴,被告業已於109年9月11日與告訴人調解成立,經 告訴人於110年4月30日撤回本案之告訴,有告訴代理人警詢 筆錄、刑事委任狀、本院109年度雄司偵移調字第141號調解 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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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