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0年度,30號
KSDM,110,單聲沒,30,2021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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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互發貿易有限公司


兼代 表 人 呂上榮


      陳佳宏


      陳榮貴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
度執聲字第1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互發貿易有限公司呂上榮陳佳宏陳榮貴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 用或預備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為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所明定。而所 謂「供犯罪所用之物」,乃指對於犯罪具有促成、推進或減 少阻礙的效果,而於犯罪之實行有直接關係之物而言。即得 沒收之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必於犯罪有直接關係 者,始屬相當。如於犯罪無直接關係,僅係供間接使用者, 即難依法規定宣告沒收(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374號 判決、51年台非字第13號判例、96年度台非字第43號判決意 旨可資參照)。次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 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 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 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呂上榮係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1 樓即被告「 互發貿易有限公司」(下稱互發公司)之代表人。被告呂上 榮明知「鹿角、龜殼、枸杞子、人參」等成方,為我國既有 醫學典籍上,具有醫療效能之「龜鹿二仙膠」處方之固有成 方(下稱系爭固有成方),又上開中藥材雖分別可供食品使 用原料用途,惟其相關製品之品項、種類、成份、功效等項 極為多元,所牽涉究係藥品或食品屬性判定亦不一而足,當 不得任意比照援引適用,是其相關製品倘涉及系爭固有成方 之加、減方者,仍應以藥品管理,而須由合格GMP 藥廠檢具 既定之文件資料,向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委員會申請藥 品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否則即屬藥 事法第20條第1 款規定之偽藥。詎被告呂上榮未經申請藥品 查驗登記、未取得許可證,竟於未經上開機關核准之下,即 意圖營利,分別基於製造偽藥、販賣偽藥之故意,擅自於民 國100 年7 月間在高雄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設立 製造工廠,並僱請不知情之陳重光蕭振忠(2 人均由檢察 官另為不起訴處分)以上開「鹿角、龜殼、枸杞子、人參」 等成方熬煮,劉彥伶(檢察官另行簽結)負責包裝,製造品 名為「賜珍寶」、「四珍膠」、「四珍寶」(俗稱龜鹿二仙 膠)之偽藥,再以被告互發公司名義以每台斤新台幣(下同 )2,200 至3,200 元不等之價格,販售給中醫診所、中藥房 及不特定人、被告陳佳宏、被告陳榮貴等人。被告陳佳宏擔 任「崇益中醫診所」負責人,具有中醫師執照,被告陳榮貴 為「良泰生物科技公司」負責人,從中藥材生意多年,渠2 人理應注意被告互發公司所生產之「賜珍寶」、「四珍膠」 ,應具備合格GMP 藥廠檢具既定之文件資料,卻僅因認識被 告呂上榮多年,相互信任,疏而未加以求證,向被告互發公 司購入偽藥「賜珍寶」、「四珍膠」後對外轉賣。就上開犯 罪事實,被告呂上榮涉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製造偽藥、第 83條第1 項明知為偽藥而販賣罪嫌;被告互發公司係因其代 表人執行業務犯藥事法第82條、第83條之罪,應依同法87條 科以罰金刑;被告陳佳宏陳貴榮二人則涉犯藥事法第83條 第3 項之過失販賣偽藥罪嫌,上開被告均經臺灣高雄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續字第43、44號、107 年度偵字第 967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 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 卷可憑。
㈡、本件扣案之賜珍寶、熬煉四珍膠等物,經送請衛生福利部食 品藥物管理署檢驗結果,固未檢出保育類之金龜(Chinemys reevesii)、紅鹿或馬鹿(Cervus elaphus)及梅花鹿(



Cervus nippon )之DNA ,有該署民國104 年8 月10日FDA 研字第1040028044號函暨檢驗報告書、104 年11月27日FDA 研字第1040052795號函暨檢驗報告書、104 年12月1 日FDA 研字第1040052987號函暨檢驗報告書、106 年6 月7 日FDA 研字第1060009502號檢驗報告書在卷可憑(見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警卷第192 頁、第195 至196 頁,下稱警卷、 105 年度偵字第2065號卷第76至78頁、07年度偵字第9676號 卷第80頁),然再經函詢衛生福利部後,函覆稱:「賜珍寶 」依其外包裝標示,含「鹿角525mg 、龜甲275mg 、枸杞 100mg 、人參100mg 」,成分組成為涉中藥固有成方「龜鹿 二仙膠」(龜板、鹿角人參、枸杞)之減味,且「鹿角」 、「人參」非屬本部公告之「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 」品項,雖列於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 整一覽表」,但該檢體係使用上述中藥材作為主成分,應以 中藥品管理;「熬煉四珍膠」外包裝標示每1000mg中含「鹿 角525mg 、龜甲275mg 、枸杞10 0mg、人參100mg 」,且「 鹿角」、「人參」非屬本部公告之「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 中藥材」品項,雖列於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可供食品使用 原料彙整一覽表」,但該檢體係使用上述中藥材作為主成分 ,另來文所附「四珍膠又稱龜鹿二仙膠」單張如係用以解說 該產品,依其上所載,內含龜板、鹿角人參、枸杞中藥材 成分,與收載於中醫藥典籍「龜鹿二仙膠」固有成方內容相 同,稱主治骨質疏鬆症等醫療療效,該產品應以藥品管理等 情,亦有該部104 年12月10日衛部中字第1041802550號函、 104 年12月10日衛部中字第1041802578號函、106 年6 月19 日衛部中字第1061800793號函在卷可佐(見警卷第第197 至 200 頁、107 年度偵字第9676號卷第79頁),可知扣案如附 表一編號1 、2 、5 、8 至10、32至34所示賜珍寶、四珍寶 、熬煉四珍膠、龜鹿賜珍膠原等物,均屬含有俗稱「龜鹿二 仙膠」成分之中藥材,應以藥品管理,被告等人未經主管機 關核准,即擅自製造或販賣上開物品予不特定之人,其性質 自屬藥事法第20條所稱之偽藥無疑,而為被告互發貿易有限 公司、呂上榮陳佳榮陳榮貴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且未經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規定為沒入銷燬 處分;另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 、4 、6 、7 、11至31所示之 標籤貼紙、食用方法廣告單、包裝外盒、工廠排程表、熬煉 檢驗紀錄表、鹿角膠、龜板膠、龜甲殼、鹿角、枸杞、黨參 等物,分別係被告互發貿易有限公司呂上榮陳榮貴所有 ,並供渠等用以製造或販賣偽藥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亦 據被告等人於警詢及偵訊中供述明確,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警察局雲 林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高雄地方 檢察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及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證(見警卷 第21至22頁、第42至43頁、第107 至109 頁、第123 至124 頁,105 年度偵字第2065號卷第63頁、第108 業、第139 頁 、第187 頁、107 年度偵字第9676號卷第123 至127 頁、第 145 至146 頁);是以,聲請人就附表一所示扣案物,依刑 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均係用以認定被告互發貿易有 限公司、呂上榮違反藥事法犯行之證據,並未對於其等所犯 本案之罪有任何促成、推進或減少阻礙之效果,顯非屬於供 犯罪所用之物。從而,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即有未合,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259 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附表一:應沒收之扣押物品一覽表
┌───┬──────────┬───────┬───┬──────┐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所有人/ 持有人│數量 │備註 │
├───┼──────────┼───────┼───┼──────┤
│1 │賜珍寶 │劉怡怜(為被告│1盒 │105 年度檢管│
│ │ │陳佳宏經營「崇│ │字第579號 │
│ │ │益中醫診所」僱│ │ │
│ │ │用之員工) │ │ │
├───┼──────────┼───────┼───┤ │
│2 │四珍寶 │被告陳榮貴 │1盒 │ │
├───┼──────────┼───────┼───┤ │
│3 │高級龜鹿二仙寶標籤貼│同上 │10張 │ │
│ │紙 │ │ │ │
├───┼──────────┼───────┼───┤ │
│4 │賜珍寶外盒貼紙 │同上 │100張 │ │
├───┼──────────┼───────┼───┤ │
│5 │熬煉四珍膠 │被告呂上榮 │1盒 │ │




├───┼──────────┼───────┼───┤ │
│6 │鹿角膠 │同上 │1盒 │ │
├───┼──────────┼───────┼───┤ │
│7 │龜板膠 │同上 │1盒 │ │
├───┼──────────┼───────┼───┤ │
│8 │賜珍寶 │同上 │1盒 │ │
├───┼──────────┼───────┼───┼──────┤
│9 │賜珍寶 │同上 │1盒 │105 年度檢管│
├───┼──────────┼───────┼───┤字第1268 號 │
│10 │龜鹿賜珍膠原 │同上 │1盒 │ │
├───┼──────────┼───────┼───┼──────┤
│11 │龜甲殼 │同上 │2包 │105 年度檢管│
├───┼──────────┼───────┼───┤字第2224號 │
│12 │鹿角 │同上 │6支 │ │
├───┼──────────┼───────┼───┼──────┤
│13 │四珍膠新食用方法 │同上 │2張 │105 年度檢管│
├───┼──────────┼───────┼───┤字第4664號 │
│14 │漢立方賜珍寶外盒 │同上 │1個 │ │
├───┼──────────┼───────┼───┤ │
│15 │龜鹿膠原外盒 │同上 │2個 │ │
├───┼──────────┼───────┼───┤ │
│16 │互發賜珍寶外盒 │同上 │2個 │ │
├───┼──────────┼───────┼───┤ │
│17 │賜珍寶貼紙 │同上 │10張 │ │
├───┼──────────┼───────┼───┤ │
│18 │極品龜鹿膠原貼紙 │同上 │1張 │ │
├───┼──────────┼───────┼───┤ │
│19 │漢立方賜珍寶貼紙 │同上 │1張 │ │
├───┼──────────┼───────┼───┤ │
│20 │四珍膠食品白色貼紙 │同上 │5張 │ │
├───┼──────────┼───────┼───┤ │
│21 │四珍膠廣告紙(舊式)│同上 │1包 │ │
├───┼──────────┼───────┼───┤ │
│22 │四珍膠廣告紙(新式)│同上 │1包 │ │
├───┼──────────┼───────┼───┼──────┤
│23 │賜珍膠原紙盒 │蕭振忠(為被告│1 個 │107 年度檢管│
│ │ │互發貿易有限公│ │字第1240號 │
│ │ │司之員工) │ │ │
├───┼──────────┼───────┼───┤ │
│24 │賜珍寶紙盒 │同上 │2個 │ │




├───┼──────────┼───────┼───┤ │
│25 │賜珍寶外包裝紙盒 │同上 │1個 │ │
├───┼──────────┼───────┼───┤ │
│26 │賜珍寶標籤貼紙 │同上 │1張 │ │
├───┼──────────┼───────┼───┤ │
│27 │賜珍膠工廠排程表 │同上 │7本 │ │
├───┼──────────┼───────┼───┤ │
│28 │鹿角 │同上 │1包 │ │
├───┼──────────┼───────┼───┤ │
│29 │枸杞散裝 │同上 │1包 │ │
├───┼──────────┼───────┼───┤ │
│30 │黨參 │同上 │1包 │ │
├───┼──────────┼───────┼───┤ │
│31 │賜珍寶- 極品龜鹿膠原│同上 │1本 │ │
│ │熬煉檢驗紀錄表 │ │ │ │
├───┼──────────┼───────┼───┤ │
│32 │極品賜珍寶 │被告呂上榮 │1盒 │ │
├───┼──────────┼───────┼───┤ │
│33 │賜珍寶 │同上 │1盒 │ │
├───┼──────────┼───────┼───┤ │
│34 │賜珍寶(食品) │同上 │1盒 │ │
└───┴──────────┴───────┴───┴──────┘
 
◎、附表二:不予沒收之扣押物品一覽表
┌───┬──────────┬───────┬───┬───────┐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所有人/ 持有人│數量 │備註 │
├───┼──────────┼───────┼───┼───────┤
│1 │光碟片 │被告呂上榮 │1片 │105 年度檢管字│
├───┼──────────┼───────┼───┤第4664號 │
│2 │文件夾資料 │同上 │10個 │ │
├───┼──────────┼───────┼───┤ │
│3 │文件資料編號11至44 │同上 │1包 │ │
├───┼──────────┼───────┼───┼───────┤
│4 │客戶名單 │同上 │7張 │107 年度檢管字│
│ │ │ │ │第124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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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互發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