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GUILLEMENOT FLORIAN LOUIS PIERRE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後淨重為貳點參壹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GUILLEMENOT FLORIAN LOUIS PIERRE前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之大麻1 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 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 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查 無任何犯罪事實之情形下(如查無被告之犯罪事實,亦查無 其他犯罪嫌疑人時),倘案內仍扣有違禁物,因屬無主之違 禁物,可無庸有裁判之主體,而逕依檢察官之聲請單獨予以 宣告沒收。
三、經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民國108 年10月22日執行郵務 檢查時,查獲寄自法國之郵件內含有大麻1 包,認被告 GUILLEMENOT FLORIAN LOUIS PIERRE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為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報請臺灣 高雄地方檢察署偵查,嗣經檢察官審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 而以109 年度偵字第2002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 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本件扣得之煙草1 包經送驗結果確 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08 年11月12日調 科壹字第10823213670 號鑑定書(見109 年度他字第4153號 卷第13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其包裝袋 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併依前 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 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