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09年度,68號
KSDM,109,智簡,68,2021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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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智簡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家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9 年度偵字第1937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家豪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透過網路方式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許家豪明知附表一所示商標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分別係 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 用權,指定使用於附表一所示之商品,且仍在商標專用期間 內,任何人未經前揭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意圖販賣 而陳列、持有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而致 相關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詎許家豪竟基於非法陳列侵害 商標權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年底前某日,在蝦皮網站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賣家,以不詳之價格購得如附表二所 示之商品後,自107 年年底至108 年4 月間,在其位於高雄 市○○區○○路0 段000 號3 樓的居所內,操作手機及電腦 設備連線至網際網路,登入由不知情之友人林曉琳向臉書網 站所申請名稱「林筱玲」之帳號,利用臉書網站直播功能刊 登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商品訊息,以網路方式供不 特定人瀏覽選購而陳列之。嗣員警發現上情,出於蒐證之目 的,於108 年4 月15日某時,以新臺幣(下同)369 元(含 運費)下標購買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仿冒ADIDAS帽子1 頂, 經送鑑定確認係仿冒商標商品後,於108 年6 月25日持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 附表二編號2 至25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始悉上情。二、案經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美商 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 隊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家豪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押 物品相片對照表、臉書直播畫面及對話截圖各1 份、告訴人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委託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 書2 份、告訴人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委託貞觀 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 份、告訴人美商卡文克雷 恩商標信託公司(委託香港商鵬齊衛服飾有限公司臺灣分公 司)出具之鑑定報告1 份、被害人義商固喜歡固喜(委託貞 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 份、被害人美商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冠群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出具之鑑 定意見書1 份、被害人美商波露羅蘭有限合夥公司出具之鑑 定報告1 份、被害人美商昂德摩亞(委託恒鼎知識產權代理 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 份、美商HBI 品牌服裝公司 (授權在台代理商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 1 份、被害人瑞士香奈兒公司(委託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 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1 份、被害人盧森堡商斐樂盧 森堡有限公司出具之檢視報告書1 份、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 司出具之產品鑑定書3 份、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1 份等 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件事證 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購買者為協助警察辦案佯稱購買,而將販賣者誘出以求人 贓俱獲,因其無實際買受之真意,則該次行為,自不能論以 販賣既遂(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030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件經警方購買仿冒商標之帽子1 件時,係以蒐證為目 的,並無實際買受之真意,買賣行為自未成交,是屬未遂階 段。又商標法並未對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未遂之行為加以處罰 ,則被告所為,自應論以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 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 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 之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按刑法上所稱「陳 列」之行為,本具有延續性,係繼續犯之一種,故同一產品 之陳列,無論行為時期之延長如何,當然構成一罪(最高法 院88年度台上字第4890號刑事裁判要旨參照),是被告自10 7 年年底某日起至108 年4 月間某日,意圖販賣而持續以網 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未間斷,為單一陳列行為之延 續,應論以一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數種仿冒商標之商品 ,係以一陳列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專用權,而觸犯相同之罪 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又被告前因運輸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 年 度重訴字第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1 月,上訴後經臺灣 高等法院於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244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於106 年10月11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並於107 年3 月 14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因故意而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而本 件並無應處最低法定刑,又無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之情形 ,且適用累犯加重規定時,亦無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事 ,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依刑法第47條第 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賺取利益,竟於網際 網路平台非法陳列仿冒商標商品,漠視商標權人投注心力建 立之商品形象,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不小之侵 害,且混淆民眾對商標形象價值之判斷,影響國際著名大廠 商標權人正牌商品信譽與利益,造成隱形之銷售損失,有礙 公平交易秩序,亦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且 本案遭查獲陳列之商品種類多樣、數量高達77件,侵害商標 權程度非輕,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 尚可,且已與告訴人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德商阿 迪達斯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達成和解並給付和 解金完畢,有刑事陳報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和解書可參 (見本院卷第43頁至第49頁、第81頁),其餘被害公司則未 提出告訴。兼衡被告於警詢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 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 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雖與上開告訴人等達成和解 ,告訴人等並具狀請求本院給予被告緩刑之諭知,然被告有 上述之前科紀錄,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不得 對被告為緩刑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
(一)按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 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均 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 沒收。
(二)未扣案之現金369 元部分,雖因員警無向被告購買該商品 之真意,因而被告本案所犯並不構成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 之商品罪,然該筆款項既經被告收取,且為被告為本案意 圖販賣而透過網路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犯行之不法所得, 自仍應認屬被告為本案違反商標法犯行之犯罪所得,依刑 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 、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春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瑄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一:
┌─┬─────┬───────┬───────┬───────┬──────┐
│編│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 │商標權人 │指定使用之商 │商標單出處 │
│號│ │ │ │品或服務 │ │
├─┼─────┼───────┼───────┼───────┼──────┤
│1 │00000000 │115 年4 月15日│荷蘭商耐克創新│衣服、手提袋、│本院卷第51頁│
│ │ │ │有限合夥公司 │運動用品及配件│ │
│ │ │ │ │等 │ │
├─┼─────┼───────┤(NIKE) ├───────┼──────┤
│2 │00000000 │108 年9 月30日│ │各種衣服等 │警卷第69頁 │
├─┼─────┼───────┼───────┼───────┼──────┤
│3 │00000000(│109 年11月15日│德商彪馬歐洲公│衣服、帽子等 │警卷第76頁 │
│ │原聯合商標│ │有限責任公司 │ │ │
│ │00000000)│ │(PUMA) │ │ │
├─┼─────┼───────┤ ├───────┼──────┤
│4 │00000000(│116 年1 月31日│ │衣服、帽子等 │警卷第77頁 │
│ │原聯合商標│ │ │ │ │
│ │00000000)│ │ │ │ │
├─┼─────┼───────┤ ├───────┼──────┤
│5 │00000000 │116 年6 月15日│ │背包等 │警卷第78頁 │
├─┼─────┼───────┼───────┼───────┼──────┤




│6 │00000000 │117 年1 月31日│德商阿迪達斯公│背包、衣服、冠│警卷第83頁 │
│ │ │ │司 │帽等 │ │
├─┼─────┼───────┤(ADIDAS) ├───────┼──────┤
│7 │00000000 │117 年1 月31日│ │衣服、冠帽等 │警卷第84頁 │
├─┼─────┼───────┤ ├───────┼──────┤
│8 │00000000 │111 年10月31日│ │背包等 │警卷第85頁 │
├─┼─────┼───────┤ ├───────┼──────┤
│9 │00000000(│111 年10月31日│ │冠帽等 │警卷第86頁 │
│ │原聯合商標│ │ │ │ │
│ │00000000)│ │ │ │ │
├─┼─────┼───────┼───────┼───────┼──────┤
│10│00000000 │114 年7 月31日│義商固喜歡固喜│各種包、皮夾、│警卷第92頁 │
│ │ │ │公司 │衣服等 │ │
├─┼─────┼───────┤(GUCCI) ├───────┼──────┤
│11│00000000 │115 年8 月31日│ │各種包、衣服等│警卷第93至94│
│ │ │ │ │ │頁 │
├─┼─────┼───────┤ ├───────┼──────┤
│12│00000000 │111 年11月30日│ │各種包、皮夾等│警卷第95頁 │
├─┼─────┼───────┤ ├───────┼──────┤
│13│00000000 │116 年8 月31日│ │各種衣服等 │警卷第96頁 │
├─┼─────┼───────┼───────┼───────┼──────┤
│14│00000000(│115 年4 月30日│美商第四章股份│衣服、帽子等 │警卷第101 頁│
│ │分割前 │ │有限公司 │ │ │
│ │000000000 │ │(SUPREME) │ │ │
│ │) │ │ │ │ │
│ │ │ │ │ │ │
├─┼─────┼───────┤ ├───────┼──────┤
│15│00000000 │112 年7 月31日│ │ 背包等 │警卷第102 頁│
├─┼─────┼───────┼───────┼───────┼──────┤
│16│00000000(│109 年9 月15日│美商波露羅蘭公│各種衣服等 │警卷第105 頁│
│ │原聯合商標│ │司有限合夥 │ │ │
│ │00000000)│ │(POLO) │ │ │
├─┼─────┼───────┤ ├───────┼──────┤
│17│00000000 │109 年9 月15日│ │各種衣服等 │警卷第106 頁│
│ │ │ │ │ │ │
├─┼─────┼───────┼───────┼───────┼──────┤
│18│00000000 │109 年10月15日│美商卡文克雷商│各種衣服等 │警卷第111 至│
│ │ │ │標信託公司 │ │114頁 │
├─┼─────┼───────┤(CK) │ ├──────┤
│19│00000000 │116 年6 月15日│ │ │警卷第115 頁│




├─┼─────┼───────┤ │ ├──────┤
│20│00000000 │117 年12月31日│ │ │警卷第116 頁│
├─┼─────┼───────┤ │ ├──────┤
│21│00000000 │118 年6 月15日│ │ │警卷第117 頁│
│ │ │ │ │ │至120 頁 │
├─┼─────┼───────┼───────┼───────┼──────┤
│22│00000000 │117 年5 月31日│盧森堡商斐樂盧│衣服、帽子等 │警卷第130 號│
├─┼─────┼───────┤森堡有限公司 ├───────┼──────┤
│23│00000000 │119 年4 月30日│(FILA) │各種包等 │警卷第131號 │
├─┼─────┼───────┼───────┼───────┼──────┤
│24│00000000 │111 年3 月15日│美商昂德亞摩公│各種衣服等 │警卷第132頁 │
│ │ │ │司(UA) │ │背面 │
├─┼─────┼───────┼───────┼───────┼──────┤
│25│00000000 │114 年1 月31日│美商HBI 品牌服│各種包等 │警卷第142頁 │
│ │ │ │飾公司 │ │ │
├─┼─────┼───────┤(CHAMPION) ├───────┼──────┤
│26│00000000 │114 年3 月31日│ │無邊帽、有邊帽│警卷第143頁 │
│ │ │ │ │等 │ │
├─┼─────┼───────┼───────┼───────┼──────┤
│27│00000000(│117 年3 月31日│瑞士香奈兒股│靴鞋等 │警卷第147頁 │
│ │原聯合商標│ │份有限公司 │ │ │
│ │00000000)│ │(CHANEL) │ │ │
└─┴─────┴───────┴───────┴───────┴──────┘

附表二:
┌──┬─────────────┬────┬─────────┐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 數量 │ 所侵害商標權 │
├──┼─────────────┼────┼─────────┤
│1 │仿冒ADIDAS商標帽子(警方採│ 1 │附表一編號9 所示 │
│ │證物) │ │ │
├──┼─────────────┼────┼─────────┤
│2 │仿冒NIKE商標運動衣 │ 7 │附表一編號2 所示 │
├──┼─────────────┼────┼─────────┤
│3 │仿冒NIKE商標運動帽 │ 3 │附表一編號2所示 │
├──┼─────────────┼────┼─────────┤
│4 │仿冒NIKE商標運動腰包 │ 1 │附表一編號1 所示 │
├──┼─────────────┼────┼─────────┤
│5 │仿冒PUMA商標衣服 │ 5 │附表一編號3 至5 所│
│ │ │ │示 │
├──┼─────────────┼────┼─────────┤




│6 │仿冒PUMA商標帽子 │ 1 │附表一編號3 至5 所│
│ │ │ │示 │
├──┼─────────────┼────┼─────────┤
│7 │仿冒PUMA商標背包 │ 1 │附表一編號5 所示 │
├──┼─────────────┼────┼─────────┤
│8 │仿冒ADIDAS商標上衣 │ 2 │附表一編號7所示 │
│ │ │ │ │
├──┼─────────────┼────┼─────────┤
│9 │仿冒ADIDAS商標帽子 │ 2 │附表一編號9所示 │
│ │ │ │ │
├──┼─────────────┼────┼─────────┤
│10 │仿冒ADIDAS商標背包 │ 1 │附表一編號6 、8 所│
│ │ │ │示 │
├──┼─────────────┼────┼─────────┤
│11 │仿冒SUPREME 商標衣服 │ 3 │附表一編號14所示 │
├──┼─────────────┼────┼─────────┤
│12 │仿冒SUPREME 商標帽子 │ 3 │附表一編號14所示 │
├──┼─────────────┼────┼─────────┤
│13 │仿冒SUPREME 商標背包 │ 1 │附表一編號15所示 │
├──┼─────────────┼────┼─────────┤
│14 │仿冒POLO商標衣服 │ 5 │附表一編號16至17所│
│ │ │ │示 │
├──┼─────────────┼────┼─────────┤
│15 │仿冒CK商標衣服 │ 5 │附表一編號18至21所│
│ │ │ │示 │
├──┼─────────────┼────┼─────────┤
│16 │仿冒FILA商標衣服 │ 2 │附表一編號22所示 │
├──┼─────────────┼────┼─────────┤
│17 │仿冒FILA商標帽子 │ 1 │附表一編號22所示 │
├──┼─────────────┼────┼─────────┤
│18 │仿冒FILA商標包包 │ 7 │附表一編號23所示 │
├──┼─────────────┼────┼─────────┤
│19 │仿冒UA商標衣服 │ 2 │附表一編號24所示 │
├──┼─────────────┼────┼─────────┤
│20 │仿冒CHAMPION商標包包 │ 4 │附表一編號25所示 │
├──┼─────────────┼────┼─────────┤
│21 │仿冒CHAMPION商標帽子 │ 4 │附表一編號26所示 │
├──┼─────────────┼────┼─────────┤
│22 │仿冒GUCCI 商標包包 │ 4 │附表一編號10至12所│
│ │ │ │示 │




├──┼─────────────┼────┼─────────┤
│23 │仿冒GUCCI 商標皮夾 │ 2 │附表一編號10至12所│
│ │ │ │示 │
├──┼─────────────┼────┼─────────┤
│24 │仿冒GUCCI 商標衣服 │ 4 │附表一編號10、11、│
│ │ │ │13所示 │
├──┼─────────────┼────┼─────────┤
│25 │仿冒CHANEL商標鞋子 │ 1雙 │附表一編號27所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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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森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服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