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686號
KSDM,108,訴,686,2021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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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8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裕



被   告 黃博治


選任辯護人 查名邦律師
      高亦昀律師
被   告 張麗娟


選任辯護人 楊淑華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謝春雄


      戴榮鴻




      遲美華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陳俊裕黃博治張麗娟謝春雄遲美華戴榮鴻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翠鈴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其中被告陳俊裕黃博治張麗娟謝春雄遲美華戴榮鴻等人均於本院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此部分宜由受 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李宜穎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嘉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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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