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86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俊裕被 告 黃博治選任辯護人 查名邦律師 高亦昀律師被 告 張麗娟選任辯護人 楊淑華法律扶助律師被 告 謝春雄 戴榮鴻 遲美華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陳俊裕、黃博治、張麗娟、謝春雄、遲美華、戴榮鴻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一、本件被告林翠鈴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其中被告陳俊裕、黃博治、張麗娟、謝春雄、遲美華 、戴榮鴻等人均於本院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此部分宜由受 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李宜穎 法 官 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嘉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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