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勞上易字,110年度,22號
KSHV,110,勞上易,22,2021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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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勞上易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林若馨律師
      朱曼瑄律師
      李玲玲律師
被上訴人  陳世傑 
      徐常基 
      陳王性 
      朱國定 

      許明仁 
      彭雲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張雨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9 年11月27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 年度勞訴字第114 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0 年4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所定之承 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 ,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分別定 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於訴訟中變更為李順欽,業 據李順欽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81頁),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二、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前均受僱於上訴人,並於如附表「 退休日期」欄所示日期退休,任職年資於勞動基準法(下稱 勞基法)施行前後之退休金基數各如附表所示。因業務性質 關係,上訴人係採全天候24小時,按日班、小夜班及大夜班 之三班制輪流作業,被上訴人在職期間,上訴人均對實際輪 值大、小夜班之員工發給夜點費(下稱系爭夜點費),員工 如有調職代班或請假,則歸代班人領取,系爭夜點費與勞工



提供勞務行為具對價關係,且為常態性輪班所得領取款項, 非屬臨時性或一時性之業務需求而偶而發放,為經常性給付 。系爭夜點費以被上訴人夜間工作、輪值夜班為發放條件, 相較於日班勞工,夜間工作與人體正常生理時間不符,兼使 勞工作息失調、體能下降及疲勞增加,雇主對於輪值大、小 夜之勞工需支付較高薪資,始符合薪資平等原則。況被上訴 人於勞動契約成立時,已知悉工作型態為三班制輪值,若輪 值大、小夜班即可領取夜點費,足認雙方就此已有共識及合 意,自屬工資一部,應依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列入平均工 資計算退休金。又勞基法第34條雖未明定雇主應就夜間輪班 另外增加其他給付,然系爭夜點費既屬兩造就晝夜輪班之特 定工作條件,達成合意所應給付之勞務對價,即非額外給付 ,且勞雇雙方仍非不得就夜間工作約定優惠之工資給付條件 。上訴人未將系爭夜點費計入平均工資,致被上訴人所領退 休金分別短少給付如附表「應補發退休金」欄所示金額。又 依勞基法第55條第3 項規定,上訴人應自勞工退休之日起30 日內給付退休金,故上訴人應分別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 負給付遲延之責。爰依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第9 條第1 款(民國89年9 月25日廢止)、勞基法第84條之2 、第55條 第1 項第1 款、第3 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上訴人應分別給付被上訴人如附表「應補發退休金」欄所 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三、上訴人則以:系爭夜點費起源係基於體恤夜間工作勞工之辛 勞及體力消耗,除正常發給工資及加班費外,另外提供牛奶點心等食物供員工食用,實屬員工福利,其性質應屬恩惠 性及勉勵性之給付,嗣因上訴人所屬單位分散各地,致提供 食物夜間點心執行困難,且各地員工對於食物夜點口味不同 ,意見甚多,遂由各單位比照誤餐費,以點心費或夜點費名 義改發給員工金額,由夜間工作勞工自行購買食物攜至工作 場所用餐以補充體力,是夜點費金額僅是原來發放食物之替 代給付,其目的、性質並無變動,仍屬恩惠性及勉勵性之給 付。且於勞基法施行後,上訴人即依勞基法之規定,依法核 給薪資、加班費,惟仍繼續額外發給系爭夜點費,足證夜點 費確屬輪班福利而非工資。是由系爭夜點費之起源、沿革、 性質及發放對象方式觀之,均未變更其獎勵恩惠給與性質, 不因上訴人就系爭夜點費之發放改為代金取代實物發給之方 式,遽認其給與性質改變,其仍應屬上訴人公司單方面之勉 勵性、恩惠性給付,並不具勞務對價性,非屬工資之範疇, 是被上訴人等人提起本件訴訟,即屬無據等語




四、原審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之判決,經上訴人聲明不服。上訴 人於本院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第一審 之訴駁回。被上訴人於本院答辯聲明:如主文所示。五、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一)被上訴人均為上訴人之員工,分別於附表「退休日期」欄 所示之日退休,各於勞基法施行前、後之退休前3個月、6 個月之期間,均分別領有上訴人所核發之夜點費,其平均 夜點費各如附表「平均夜點費」欄所示;被上訴人之退休 基數,分別如附表「退休金基數」欄所示。
(二)上訴人為24小時全天候連續性現場作業之工作型態,其工 廠作業方式採24小時按日班、小夜班及大夜班之3班輪流 作業,各班工作性質相同,僅服勤時間不同,為被上訴人 於受僱時即已知悉,並為勞動契約之內容。
(三)被上訴人受僱期間,上訴人均按其等輪班之輪班班次及時 間核發夜點費,金額曾經多次調整。
(四)上訴人核發之夜點費,係針對勞動契約存續中有輪值大、 小夜班之工作人員為給與,勞工按日或按月工作持續到一 定時點,即固定可預期獲得一定之金額,不因作業種類而 有差別,僅總金額因輪值天數而有差異。
(五)上訴人之前發給被上訴人之退休金,未將夜點費計入被上 訴人之平均工資。若認夜點費應計入平均工資,則上訴人 分別短少發給被上訴人如附表「應補發退休金」欄所示之 退休金,上訴人應給付之利息起息日亦如附表「利息起算 日」所示。
六、本件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判決書內應記載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 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有關夜點費是否 為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之工資,而應納入平均工資計 算退休金之爭點,業經原審認定:從夜點費之發放給付原 因觀之,其並非為應付臨時性之業務需求而偶爾發放之款 項,而係在特定工作條件下,所形成固定常態工作中可取 得之給與,本質上應認為係勞工於該值班時段從事工作之 勞務對價,故系爭夜點費係兩造間就特定之工作條件達成 協議,並成為勞工於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其 性質上屬勞工因工作所獲之報酬,在制度上亦具有經常性 ,符合勞基法第2條第3項規定之工資應具之「勞務對價性 」及「經常性給與」要件,應屬工資之一部分。且夜點費 為輪值大、小夜班之勞工所獨有,並係以勞工實際輪值工 時為計算基準,與勞工提供勞務間有密切關連性,亦應認



具有勞務對價性。而國營事業管理法第14條及經濟部退撫 辦法之規定,並未將國營事業員工所支領之夜點費排除於 工資之外,且於勞基法公布施行後,各國營事業單位所約 定之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基法所定之最低標準,若有所抵 觸時,自應依勞基法規定為之。夜點費是否屬於工資之一 部分,本屬法院應依職權個案判斷之事項,行政機關之解 釋,僅有參考性質,並無拘束法院之效力。又94年6 月14 日修正前之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9 款雖將「差旅費、 差旅津貼、交際費、夜點費及誤餐費等」排除於「經常性 給與」之外,惟該款規定之差旅費、差旅津貼、交際費及 誤餐費,因屬就不確定之事項所支出,與系爭夜點費係屬 固定輪班工作型態下經常性給與之勞務對價,並不相同, 不得以發給名目為「夜點費」,即認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況該施行細則於94年6 月14日修正時,已將有關夜點費及 誤餐費之規定刪除,故以夜點費之名目所為給付,仍可具 工資性質等語。本院就上開爭點,有關兩造攻擊防禦方法 之判斷及法律上意見,與原審判決相同,茲引用之,不再 贅述。
(二)至上訴人雖以其發放夜點費初始,係體恤值夜班勞工辛勞 之目的,先發放食物,演變為發放代金,但鼓勵、恩惠性 與非勞務對價性之本意卻不變,非工資之一部,原判決未 審酌夜點費金額不因各員工之職位、階級、薪資及勞務給 付內容而有差異,不具勞務對價性,且未考量上訴人已依 法核給工資、加班費,足見夜點費確屬夜間輪值員工之福 利,而屬恩惠性給予,況得否享有夜點費福利制度,尚應 視其是否有輪值夜班而定,屬偶發性質而非經常性云云。 然依勞基法第2條第3款就工資所為定義,只須符合勞工因 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之經常性給與均 屬之,兩造在成立勞動契約時,已知悉工作型態為3 班制 之輪班,並均認知輪值大、小夜班者即可領取夜點費。可 見此項給付就上訴人而言,係明確認知在被上訴人提供大 、小夜班之勞務時,即有給付義務,而被上訴人亦認知其 若輪值大、小夜班,即可領取此項給付。故雙方就此應已 有共識及合意,並已具備在固定輪班工作型態下「勞務對 價」及「經常性給與」之性質,自屬工資之一環。系爭夜 點費縱由值夜餐點輾轉沿革而來,亦不影響其係在固定輪 班工作型態下經常性給與之勞務對價,故尚難以上訴人另 有給付加班費,而將輪班津貼與夜點費分開制定,遽認夜 點費性質即屬恩惠性給付。至工資之給付,一般固可能因 工作性質、年資或職級等因素而有差別,但就工資結構而



言,就某類不具有區別實益之項目仍得為相同數額之給付 ,如伙食津貼及交通津貼等,自難以夜點費之給付金額相 同即謂夜點費屬於恩惠性給與。又上訴人發給之系爭夜點 費每人每日金額相同,不因員工作業種類及職等而有差異 ,為兩造所不爭執,則早班人員除未受有夜間危險工時工 作對於勞工之不利益外,亦早已知悉若未輪值大、小夜班 即無法領取系爭夜點費。是以,員工依勞基法第34條規定 輪值日班、小夜班及大夜班之三班,並領取應有之工資, 且輪值大、小夜班者可再領取系爭夜點費,自無差別待遇 存在,亦非偶發性質,上訴人前開主張均無足採。(三)系爭夜點費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經本院認定如上 ,上訴人對於如將夜點費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則被上訴人 短少之退休金差額如附表「應補發退休金」欄所示,法定 遲延利息自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載日期起算等節,均 無爭執,則被上訴人依前揭規定請求上訴人應給付如附表 「應補發退休金」欄所示之退休金差額,及各自如附表「 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有據 。
七、綜上所述,本件被上訴人依前揭規定,請求上訴人應分別給 付被上訴人如附表「應補發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及各自 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判命上訴人如數給 付,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 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家玲
 
附表:
┌──┬───┬──────┬────────────┬──────────────┬──────┬──────┐




│編號│姓名 │退休日期 │退休金基數(個) │平均夜點費(新臺幣,下同) │應補發退休金│利息起算日 │
├──┼───┼──────┼──────┬─────┼──────┬───────┼──────┼──────┤
│ │ │ │勞基法施行前│16.5 │退休前3個月 │5,583.33333元 │ │ │
│ 1 │陳世傑│109年4月16日├──────┼─────┼──────┼───────┤244,600元 │109年5月16日│
│ │ │ │勞基法施行後│28.5 │退休前6個月 │5,350元 │ │ │
├──┼───┼──────┼──────┼─────┼──────┼───────┼──────┼──────┤
│ │ │ │勞基法施行前│12.16667 │退休前3個月 │5,316.66667元 │ │ │
│ 2 │徐常基│109年4月16日├──────┼─────┼──────┼───────┤234,599元 │109年5月16日│
│ │ │ │勞基法施行後│32.83333 │退休前6個月 │5,175元 │ │ │
├──┼───┼──────┼──────┼─────┼──────┼───────┼──────┼──────┤
│ │ │ │勞基法施行前│5 │退休前3個月 │5,566.66667元 │ │ │
│ 3 │陳王性│109年6月30日├──────┼─────┼──────┼───────┤231,563元 │109年7月30日│
│ │ │ │勞基法施行後│38.5 │退休前6個月 │5,291.66667元 │ │ │
├──┼───┼──────┼──────┼─────┼──────┼───────┼──────┼──────┤
│ │ │ │勞基法施行前│6 │退休前3個月 │5,200元 │ │ │
│ 4 │朱國定│109年7月1日 ├──────┼─────┼──────┼───────┤212,500元 │109年7月31日│
│ │ │ │勞基法施行後│37 │退休前6個月 │4,900元 │ │ │
├──┼───┼──────┼──────┼─────┼──────┼───────┼──────┼──────┤
│ │ │ │勞基法施行前│7 │退休前3個月 │3,166.66667元 │ │ │
│ 5 │許明仁│109年6月4日 ├──────┼─────┼──────┼───────┤136,229元 │109年7月4日 │
│ │ │ │勞基法施行後│37.5 │退休前6個月 │3,041.66667元 │ │ │
├──┼───┼──────┼──────┼─────┼──────┼───────┼──────┼──────┤
│ │ │ │勞基法施行前│6.66667 │退休前3個月 │5,733.33333元 │ │ │
│ 6 │彭雲達│109年7月1日 ├──────┼─────┼──────┼───────┤244,729元 │109年7月31日│
│ │ │ │勞基法施行後│37.83333 │退休前6個月 │5,458.33333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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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