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黃莉茗(原名黃麗玲)
盧雅倫
黃秀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附帶上訴人 高雄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謝龍隱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黃淳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已於民國110 年3 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定
於民國110 年5 月25日下午2 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