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勞上字,109年度,2號
KSHV,109,勞上,2,20210511,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黃莉茗(原名黃麗玲)

      盧雅倫 
      黃秀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附帶上訴人 高雄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謝龍隱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黃淳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已於民國110 年3 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定
於民國110 年5 月25日下午2 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