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再字,110年度,72號
KSHM,110,聲再,72,2021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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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72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朱賢璋




上列聲請人因強盜案件,對於本院105 年度上更(一)第10號,
中華民國105 年11月24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朱賢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 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 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 第429 條、第43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朱賢璋(下稱聲請人)不服本院105 年上更(一)字第10號刑事確定判決,具狀聲請再審,惟聲 請人並未附具該原判決繕本,復未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 之正當理由,依前述說明,其聲請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茲命 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原判決繕本,如未於期間 內補正者,即依法駁回本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王光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青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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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