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DAU VAN TUE(豆文慧)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 年
度執聲付字第3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DAU VAN TUE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DAU VAN TUE 前犯傷害致死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 年6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 年5 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 年度上更㈠字第3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至受刑人係越南籍人士,是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 第1 項所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規定,核屬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非本院審究範圍,併予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施柏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旭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