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10年度,755號
KSHM,110,聲,755,2021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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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介勛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3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介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介勛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 月、1 年2 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 年5 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119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施柏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旭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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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