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10年度,683號
KSHM,110,聲,683,2021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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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本嶽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2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本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本嶽前犯違反銀行法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年,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張本嶽於107 年4 月5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5 月1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3973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陳君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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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