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佘榮輝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2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一、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二、其他保護被害人事項:(一)、禁止對被害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二)、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距離一百公尺以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 性交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 年6 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 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 國110 年5 月5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兒 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之1 第3 項準用該條第 2 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並應命其保護 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之1 第2 項第1 至3 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而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 年度侵上訴字第58號),爰聲請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第112 條之1 第3 項、同條第1 、2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 命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之1 第2 項第 1 款至第3 款規定事項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係犯成年人對少年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之 罪,參酌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5 月5 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 00000 號核准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妨害性自主出獄人觀護資 料一覽表、臺灣台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被告戶 籍謄本、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公務電話紀錄表、法務部矯 正署臺中監獄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法務部矯正署 臺中監獄受刑人人相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收容人調查 分類直接調查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收容人直接調查報 告表、全國前案查註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個別教誨紀錄 、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強制治療
記錄--個別治療、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強制診療紀錄--團 體治療、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St atic-99 and REASOR表、MnSOST-R表、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 維護清單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 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條第2 項 第2 款至第3 款,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本裁定所稱之被害人即本院104 年度侵上訴字第58號判決事 實欄所載之A 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簡志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熊惠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