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宏榮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0 年度執聲付字第27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宏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宏榮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20年,嗣經抗告最高法院,經最高法院抗告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 年5 月5 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151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簡志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熊惠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