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10年度,194號
KSHM,110,上訴,194,2021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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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訴字第1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薛文貴



選任辯護人 葉銘進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 年度訴字第
450 號,中華民國109 年12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高雄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663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薛文貴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應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且禁止對邱皇竣為傷害、辱罵、騷擾之行為,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 實
一、薛文貴邱皇竣同為高雄市○○區○○路000 號「奪標大樓 」之住戶,薛文貴邱皇竣是否具大樓管理委員會代理委員 資格有所爭執。民國108 年11月5 日晚間8 時43分許(起訴 書誤載為220 時43分),薛文貴邱皇竣在「奪標大樓」之 1 樓休息區討論管理員資格爭議時,詎一言不合,薛文貴竟 基於傷害之犯意,接續徒手拉住邱皇竣衣領推擠,見邱皇竣 欲掙脫,復將右手肘勒住邱皇竣頸部,強壓拉扯邱皇竣之身 體,再伸出右腳絆住邱皇竣將之摔倒在地,並以手、身體壓 制倒於地板上之邱皇竣,嗣旁觀之陳自寬上前制止後始予停 手,致邱皇竣受有頸部4 處掐痕各3 公分、挫瘀傷1x 1平方 公分、左側前胸壁挫瘀傷約1x2 平方公分等傷害。二、案經邱皇竣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臺灣高 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上訴人即被告薛文貴(下稱被告)本件所犯並非為死刑、無 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 之第一審案件,而其於本院審理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 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見本院卷第36頁),因此,本案之證 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 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先此敘明。二、事實欄所載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認不諱( 見本院卷第36頁),核與告訴人邱皇竣、證人陳自寬於警偵 訊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警卷第11-13 頁、偵卷 第30-32 頁、原審卷第89-91 頁),並有監視器畫面擷取照 片、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人聖功醫院所出具告訴人邱皇竣 受傷之診斷證明書、正中診所所出具被告受傷診斷證明書、 告訴人邱皇竣指認被告之相片影像紀錄、檢察事務官勘驗報 告暨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在卷可稽(警卷第19-37 頁、偵卷 第43-57 頁),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犯行洵堪認定。三、告訴人於警偵訊及原審始終證稱:我與被告雙方起口角,然 後被告就先動手推我身體及抓我的衣領,我有阻擋但沒有還 手,被告就把我壓倒在地,證人陳自寬看到後有把被告架開 等語(見警卷第12頁、偵卷第31頁、原審訴字卷第91頁), 與被告所述當時伊遭受告訴人恐嚇之現時不法侵害云云,即 有不符。再經原審勘驗被告所提出之109 年7 月3 日刑事準 備狀答辯狀所附隨身碟,檔名:「22屆管理委員資格審查二 108.11.5-2 002」(勘驗筆錄附於原審訴字卷第53-63 頁) 之勘驗結果(如附件二),核其對話內容亦難認當時告訴人 有對被告為任何恐嚇犯行,致對被告造成立即之危險,且告 訴人始終沒有出手攻擊被告,被告所為核與正當防衛之現實 不法侵害、基於防衛意思而為防衛行為之要件不合。是被告 於原審辯稱其係正當防衛云云,並無足採。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基於同 一傷害之犯意,於密接時間、相同地點,接續以拉扯、摔倒 之手法傷害告訴人,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五、原審認被告傷害事證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 告於本院審理時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同意給付告訴人新台 幣(下同)20萬元,及同意將道歉聲明交告訴人張貼公告於 「奪標大樓」,有調解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1頁),原 審未及審酌上情,尚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 ,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六、爰審酌被告係以徒手拉址、勒住頸部,強壓及以腳絆住告訴 人使之摔倒犯罪手段、施用暴力之強度、告訴人受傷之程度 ,及精神上所受之痛苦,動機係因管理委員會委員資格之爭 執一時失慮,主觀惡性尚非強烈、與告訴人間係同棟大樓之 住戶關係,地點係在大樓之1 樓休息區之公共空間,犯後於 本院坦承犯行,且已賠償損害20萬元,及交付如附件一所示 道歉聲明書予告訴人張貼,告訴人並請求從輕量刑等情,有



匯款單及調解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1-63 、105 頁) 等犯後態度,前此並無犯罪前科記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尚佳;兼衡被告自陳大學畢業之 教育程度,自由業、已婚,育有2 名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狀況 (見原審院卷第99頁、本院卷第9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七、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業如前述,本次犯行肇 因代理委員資格之爭執,一時思慮不周,犯後已於本院坦承 犯行,知所悔悟,經此偵審程序及受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 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告訴人於調解時復表示願意給被告緩 刑之機會,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 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緩刑4 年。惟審酌被告於 本件違法情節,及為重建其正確法治觀念,使其牢記本案教 訓,於緩刑期間保持良好品行避免再犯,併依刑法第74條第 2 項第5 、7 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緩刑期間,向執行檢察 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 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00 小時之義務勞務;及禁止 對邱皇竣為傷害、辱罵、騷擾行為,另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 第2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在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能由觀 護人予以適當督促,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 短期自由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以期符合本件緩刑目的。若 被告於本案緩刑期間,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 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 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 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彩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李嘉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妮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件二:
勘驗標的:原審訴字卷證物袋內被告109年7月3日刑事準備狀答 辯狀所附隨身碟,檔名:「22屆管理委員資格審查二 108.11.5-2002 」其中5 分15秒至9 分15秒勘驗背景:數人討論大樓管理委員會委員資格審查事宜,僅錄音 無畫面
檔案時間:45分56秒
勘驗內容:
┌────┬───────────────────────┐
│檔案時間│動作/對話內容 │
├────┼───────────────────────┤
│04:48 │甲女:來來來,邱先生,現在你們那棟住戶是選出劉│
│ │ 莉莉,而不是邱先生
│ │邱男:我告訴你喔,姐姐我跟你講喔,管理委員會、│
│05:15 │ 管理公司在一開始要選委員的時候應該要有一│
│ │ 個步驟,沒有做的,我相信你們沒有那個 │
│ │ sense 去知道這點,管理公司、管理委員會 │
│ │甲女:(插話)跟管理公司沒有關係啦 │
│ │邱男:沒有,都一樣,我們是花錢請他喔,為什麼跟│
│ │ 他關係?他是代理我們來作大樓的事務管理,│
│ │ 為什麼沒有關係?講話要聽清楚喔,他們本來│
│ │ 就應該要針對大樓現在有的住戶... │
│ │薛男:(插話)沒啦,我問你一下(台語) │
│ │邱男:到底是,現在是所有權人要出來做,還是承租│
│ │ 戶要出來做,這個東西問清楚喔,如果照你們│
│ │ 的說法,我就說了嘛,今天當老公的人他可能│
│ │ 事業很忙,房子為了要疼老婆寫老婆的名字,│
│ │ 如果照這樣下去,我跟你講,在座所有委員都│
│ │ 是做某(台語)在做啦,那老公呢 │
│ │甲女:配偶可以阿 │
│ │邱男:對嘛,配偶為什麼可以,對不對,那配偶為什│
│ │ 麼可以? │
│ │甲女:白紙黑字寫在,來來來 │
│ │邱男:我跟你講,好,現在剛才講的這件事情 │
│ │薛男:(插話)我們先問一下(台語) │
│ │甲女:不要說這個啦(台語) │




│ │薛男:我們先問一下,去年你為什麼已經反應委員不│
│ │ 合格,阿你們都沒處理阿(台語) │
│ │乙女:真的對大家很拍謝,就是說因為... │
│ │甲女:沒正確的程序啦 │
│ │乙女:沒照這個程序走就是因為說,頭先我想說我要│
│ │ 卸任了,然後在會議上大家都知道我已經要下│
│ │ 來,我不要做了,結果後來沒有去做這個動作│
│ │ ,可是等到住戶在反應的時候,已經有跟... │
│ │甲女:已經都選完了啦 │
│ │乙女:已經有跟總幹事通知,跟他講一下這樣子,可│
│ │ 是就是這個資格審,就是這個問題,就是像我│
│ │ 講的,第十屆,第十屆提議第十一屆通過這個│
│ │ 事情 │
│ │邱男:(插話)我跟你講啦 │
│ │乙女:我當時並沒有當委員、我當時並沒有當委員 │
│ │甲女:聽完 │
│06:50 │薛男:那個,因為就是說,阿所以你一直沒處理是因│
│ │ 為邱先生都對你大小聲,你是不是會怕,是不│
│ │ 是這樣(台語) │
│ │邱男:不用,我跟你講(台語)、薛先生... │
│ │薛男黃小姐,是不是這樣? │
│ │乙女:是阿是阿 │
│ │(以下邱男與薛男對話皆為台語對話) │
│ │邱男:薛先生我跟你講,我哪有對你大小聲,我現在│
│ │ 去開錄音,你昨天說莊先生怎樣,你. . . 如│
│ │ 果夠好你再說一遍 │
│ │甲女:好了啦,我們...邱先生
│ │邱男:你說的如果不是事實,我保證這個人一個禮拜│
│ │ 來準備法律的東西來找你(旁人插話試圖制止│
│ │ 聽不清楚) │
│ │甲女:邱先生邱先生,好了,我們現在.... │
│ │邱男:你說什麼叫大聲? │
│ │甲女:我們今天吼 │
│ │邱男:我對你也可以也可以大聲阿,你若無理我也可│
│ │ 以對你大聲阿 │
│ │甲女:我們作委員的 │
│ │薛男:你對我大聲?你對我大聲? │
│ │邱男:我們先說莊先生的事情,來(拍東西),你昨│
│ │ 天跟我說他怎樣? │
│ │薛男:沒啦 │




│ │邱男:你昨天說他把大樓弄怎樣?你說阿(大聲) │
│ │薛男:我何時說莊先生怎樣啦? │
│ │邱男:你昨天坐在樓下跟我說莊先生. . . 把大樓弄│
│ │ 成怎樣,現在還敢說 │
│ │薛男:我說莊先生把大樓怎樣? │
│ │邱男:叫阿官來好不好,那如果有你要怎樣? │
│ │薛男:你叫來你叫來 │
│ │邱男:沒關係我們等他來 │
│ │薛男:現在會議上就不是這個問題 │
│ │邱男:沒關係,我跟你講,你有本事你來哈我,你不│
│ │ 要去哈阿官 │
│ │薛男:我哈阿官做什麼? │
│ │邱男:你質疑人資格 │
│ │薛男:你沒有委員的資格 │
│ │邱男:我沒有資格你就有資格? │
│ │薛男:我這屆我有資格阿 │
│ │邱男:你有資格?我媽媽是委員,他是厝主,你們只│
│ │ 會寫配偶、配偶、配偶、配挖哥什啦 │
│ │薛男:你都在那裡說別人沒讀書,阿你就自己... │
│ │邱男:我就說,你看上面寫可委由,有嗎,可委由 │
│ │薛男:規約嘛,大家看好來 │
│ │邱男:好,來,你硬要跟我 │
│ │薛男:不要跟我說這個啦 │
│ │甲女:來啦邱先生,好了,不要再講那個,他就是現│
│ │ 在就是限定只有配偶 │
│ │邱男:誰跟你說限定配偶? │
│ │甲女:你,我跟你說, │
│ │邱男:限定配偶的資格在哪裡? │
│ │甲女:法律上吼 │
│ │丙女:像你說的只有配偶,配偶如果不在呢 │
│ │邱男:不要跟我講配偶 │
│ │甲女:配偶沒有,阿就是我們規約沒去改,你要去改│
│ │丙女:配偶如果不在,他的子女也可以阿 │
│ │甲女:我們的規約裡面 │
│ │(多人說話) │
│ │邱男:你們自己擅自修改的規約,第十屆,我跟你講│
│ │ ,蘇竹茵,我跟你講,我會蒐集證據我跟你講│
│ │ ,第十屆 │
│ │丁女:資料在那,我沒有作委員 │
│ │甲女:好啦好啦 │




│ │丁女:先跟你說清楚,我沒有作委員 │
│ │邱男:身為委員... │
│ │薛男:我跟你講啦,你這樣講造成人家的恐懼啦 │
│ │邱男:這不用恐懼...你如果... │
│ │薛男:又沒有資格可以作委員阿 │
│ │邱男:你就有資格嗎 │
│ │薛男:我這審核過了拍謝 │
│ │邱男:你審核過了是你在講的阿 │
│ │(他人勸架) │
│ │薛男:什麼我在講的,大家都有看到,是審核過了的│
│ │邱男:去審核?拜託、審核? │
│09:15 │薛男:你的先拿出來審核,不要在那裡...不然請你 │
│ │ 出去 │
│ │邱男:我不會出去,你有本事你掃我出去 │
│ │薛男:你本來就應該出去阿 │
│ │邱男:你有本事你掃我出去阿 │
│ │薛男:是要怎樣掃你出去啦 │
│ │邱男:所以你不敢嘛,你沒本事阿 │
│ │甲女:重點就是你現在在委員會你現在沒有表決權,│
│ │ 要媽媽來,跟媽媽來 │
│09:35 │邱男:放什麼屁阿,是放什麼屁阿 │
│(中間省│ │
│略) │ │
│16:20 │邱男:不然叫警察來... 我要盯這個盯很久了啦(台│
│ │ 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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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