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訴字第148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逸平
選任辯護人 蔡玉燕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蕾因
選任辯護人 曾嘉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 年度訴字
第484 號、109 年度易字第415 號,中華民國109 年12月25日第
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緝字第56
8 、570 、571 、572 、573 、574 、575 、576 、578 、579
、581 、582 、583 、584 、585 、588 、591 、593 、594 、
595 、596 、597 、598 、599 、600 、601 、602 、603 、60
4 、605 、606 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09 年度偵緝字第580
、590 、608 號;移送併辦案號:109 年偵字第14377 、15494
號其中附表一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1 、2 、9 、22、25、40、44、45、49、54、55、60、62、65、67、68、71、77、78、88、95、附表二編號6-1 、6-2 、7 ,及定應執行刑(含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均撤銷。
黃逸平、邱蕾因共同犯附表一編號1 、2 、9 、22、25、40、44、45、49、54、55、60、62、65、67、68、71、77、78、88、95、附表二編號6 、7 所示之罪,分別處如各該編號「本院判決結果」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黃逸平前開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有期徒刑,與第二項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有期徒刑,其中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邱蕾因前開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有期徒刑,與第二項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有期徒刑,其中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年;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黃逸平、邱蕾因為夫妻。黃逸平為AIP 數位家電集團(下稱 AIP 家電)之負責人,負責綜理AIP 家電進貨、銷售等營運 事宜;邱蕾因則擔任AIP 家電之會計。而AIP 家電以旗下黃 金林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黃金林公司)、宸逸企業社等名義 對外營業,並設有鼎金門市(址設高雄市○○區○○○路00 巷00號)、義華門市(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 臺南門市(址設台南市○區○○○路○段00號)等據點,對 不特定消費者銷售家電商品,並以黃金林公司在中國信託銀 行北高雄分行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A 帳戶)、宸逸企業社在中國信託銀行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 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B 帳戶)作為對廠商或消費者匯款 往來之主要帳戶。又黃逸平於民國107 年10月間以AIP 家電 之資金對外投資失利,引發AIP 家電營運資金缺口,致AIP 家電無能力以正常方式向上游廠商購買商品轉售獲利,須向 員工借款、或向員工甚至員工之友人借用信用卡刷卡支應貨 款,否則資金無以為繼,詎黃逸平、邱蕾因明知以前述財務 困窘之狀況,AIP 家電隨時可能無力支付向廠商進貨之貨款 ,並且進而無法依約給付商品予消費者,亦無力償還對外借 貸之款項,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 犯意聯絡,一方面由黃逸平、邱蕾因以前揭向員工借款、借 用信用卡刷卡暫時支應貨款之方式(借用信用卡後,推由邱 蕾因負責保管各該借用信用卡、向出借者聯繫卡費繳納、遲 繳因應等相關事宜),營造公司仍周轉正常之外觀,並分別 為以下犯行:
㈠由附表一(編號1 至101 )所示黃逸平、邱蕾因親自對外銷 售、由AIP 家電不知情之員工對外銷售;或由附表二(編號 1 至11)所示不知情之AIP 家電網路行銷人員,在具公眾性 之LINE群組或臉書社群軟體中刊登低價促銷電器商品之方案 ,而對公眾散布,使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林明正等消費 者因此陷於錯誤,於訂購商品後交付各編號所示款項,黃逸 平、邱蕾再以詐得款項周轉黃逸平前揭債務所生資金缺口, 嗣因AIP 家電遲未交付商品,且黃逸平、邱蕾因終因週轉不 靈,自108 年4 月17日起開始逃匿躲避債務,AIP 家電遂無 預警倒閉,前開消費者始知受騙(即附表一編號1 至101 、 附表二編號1 至11)。
㈡推由黃逸平佯裝AIP 家電財務狀況尚屬正常而有付款能力, 自107 年12月至108 年4 月間,接續向智友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智友公司)業務許亦言訂購銅管等商品,致智友公司陷 於錯誤,接續於附表三所示時間,交付總計貨款新臺幣(下 同)75萬1409元之如附表三所示銅管等貨物予AIP 家電。嗣 許亦言陸續聯繫邱蕾因催收附表三所示貨款未果,且黃逸平 、邱蕾因開始逃匿躲避債務,AIP 家電並無預警倒閉,始知 受騙(即附表三)。
㈢推由黃逸平佯裝AIP 家電財務狀況尚屬正常而有付款能力, 並於108 年3 月間向東隆電器有限公司(下稱東隆公司)佯 稱農曆年節需求增加,需要大量進貨,翌月即可結清貨款云 云,致東隆公司陷於錯誤,接續於108 年3 月13日、15日、 19日、25日及28日,交付價值共126 萬800 元之電冰箱等電 器予AIP 家電。嗣因黃逸平、邱蕾因開始逃匿躲避債務,AI P 家電並無預警倒閉,前開貨款遲未交付,始知受騙(即附 表四編號1 )。
㈣推由黃逸平佯裝AIP 家電財務狀況尚屬正常而有付款能力, 於108 年3 月28日,以AIP 家電旗下之黃金林公司名義,提 供黃金林公司名下所有Mercedes-Benz 廠牌、型式GLC300、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前開車輛)向裕融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融公司)依動產擔保交易法設定動 產抵押,辦理分期付款方式借款170 萬元,約定利息以年利 率9%計付,以一個月為1 期,共分60期還款,應於每月1 日 攤還本息,並由邱蕾因、黃逸平及黃逸平不知情之胞兄黃世 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1823號 為不起訴處分)擔任保證人,致裕融公司陷於錯誤而准予借 款,於108 年3 月29日及同年4 月3 日各撥付115 萬8673元 、53萬7827元至黃金林公司台新銀行苓雅分行(帳號:0000 0000000000)、前述A 帳戶(合計169 萬6500元),惟黃逸 平取得借款後,黃金林公司自108 年4 月17日起即未營業, 亦未遵期償還任何一期款項,黃逸平復將該車輛出售予不詳 之他人,裕融公司始知受騙(即附表四編號2 )。二、案經附表一、二所示林明正等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 第二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法務部調查局 高雄市調查處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 送併辦;東隆公司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裕融公司訴由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高 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按傳聞法則之重要理論依據,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 對詰問予以核實,乃予排斥,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供述人
之反對詰問權,於法院審判時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 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並 貫徹刑事訴訟法修法加重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確認當事 人對於證據能力有處分權之制度,傳聞證據經當事人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本件檢察官、上訴 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黃逸平、邱蕾因及其等之辯護人,於 本院準備程序時已表示對於本判決後引之證據均同意有證據 能力(見本院110 年度上訴字第148 號卷〔下稱本院卷〕, ,卷一第392 至405 頁),本院復斟酌該等證據(含傳聞證 據、非傳聞證據及符合法定傳聞法則例外之證據),並無任 何違法取證之不適當情形,以之作為證據使用係屬適當,自 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黃逸平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被告邱蕾因坦 認有如上開事實欄所載之客觀事實,惟辯稱其所為應係該 當幫助犯等語。經查:
㈠被告2 人為夫妻,被告黃逸平為AIP 家電負責人,負責綜理 AIP 家電進貨、銷售等營運事宜;邱蕾則擔任AIP 家電之會 計。而AIP 家電以黃金林公司、宸逸企業社等名義對外營業 ,並設有前開鼎金門市、義華門市、臺南門市等據點,對不 特定消費者銷售家電商品,並以黃金林公司在中國信託銀行 北高雄分行開立之A 帳戶、宸逸企業社在中國信託銀行北高 雄分行開立之B 帳戶作為對廠商或消費者匯款往來之主要帳 戶等節,為被告2 人於偵查中所坦認(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109 年度偵緝字第568 號〔下稱偵緝一卷〕第59至61頁、 第135 至136 頁),且經證人即AIP 家電銷售部經理黃錫民 、證人即AIP 家電業務課長吳仁煌、證人即AIP 家電採購林 家洋於警詢中及原審證述綦詳(見警三卷第33至36頁、警五 卷第90至92頁、警十七卷第137 至143 頁、109 年度訴字第 484 號卷〔下稱原審訴字卷〕,卷二第121 至128 頁),並 有A 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宸逸企業社之申設資料及B 帳戶存 款交易明細(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卷〔下稱偵十九卷〕第5 至22頁、同署109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卷〔下稱偵二三卷〕第33至164 頁、第165 至343 頁 )在卷可佐,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就如附表一、二各編號(即事實欄㈠部分)所示消費者有 向AIP 家電訂購如各編號所示商品,並於訂購商品後交付各 編號所示全額款項或定金,嗣AIP 家電遲未交付各編號所示 商品,且被告2 人因終因週轉不靈,自108 年4 月17日起開
始逃匿,AIP 家電遂無預警倒閉等事實,業經附表一、二各 編號所示被害人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附表一、二各編號 所示交易之相關訂購或匯款資料在卷可稽(以上人證與書證 出處,詳見附表一、二各編號「證據名稱/ 出處」欄所載) ,且為被告2 人分別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所坦認(見偵緝一 卷第59至61頁、第63至65頁,原審訴字卷一第194 頁、第19 7 頁、第229 頁),並於本院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391 至392 頁、卷二第163 至178 頁),是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
㈢就附表三(即事實欄㈡)部分,據證人許亦言於偵查及原 審證述:我是智友公司的業務,智友公司經營空調銅管材料 的買賣,大約於107 年農曆年後開始跟AIP 家電有業務上往 來,智友公司會賣空調銅管材料給AIP 家電,都是由AIP 家 電負責人黃逸平與我接洽,當時是約定交易方式有兩種,第 一種是銅管以外材料之費用以月結支付,智友公司出貨給AI P 家電,下一個月25日左右會給AIP 家電對帳單明細表請款 ,此種交易方式,都是邱蕾因將貨款以現金方式交給我;第 二種交易方式是銅管材料由黃逸平預開支票,我們就會在明 細表上註明預收貨款並將銅管出貨,而不算在前述當月貨款 中,智友公司拿來提告如附表三所示之銅管款項,都是沒有 收到票款的;又AIP 家電自108 年1 月起就開始拖欠月結方 式貨款,我都打電話給邱蕾因催收,但AIP 家電接電話的小 姐會說邱蕾因去外面跑銀行或是其他原因不在位子,有幾次 聯絡上邱蕾因,邱蕾因說黃逸平還沒有看對帳單,所以不能 付錢,所以智友公司一直在催收108 年1 月後的月結貨款, 但均迄未收到等語(見臺灣高雄地方法檢察署09年度偵緝字 第573 號卷〔下稱偵緝八卷〕第95至97、原審訴字卷三第96 至111 頁)明確,復有智友公司檢具如附表三所示相關款項 之收款對帳單明細表在卷可稽(見警五卷第9 至23頁),且 被告2 人於亦不否認AIP 家電有積欠智友公司如附表三所示 銅管等材料價金未支付之事實(見原審訴字卷第197 頁、第 229 頁,本院卷一第405 頁),是被告黃逸平有以AIP 家電 名義,自107 年12月至108 年4 月間,向智友公司業務即證 人許亦言訂購銅管等商品,致智友公司於附表三所示時間, 陸續交付如該附表所示銅管等貨物予AIP 家電,嗣證人許亦 言陸續聯繫被告邱蕾因催收貨款未果,且AIP 家電嗣後倒閉 而未兌現原簽發用以預付貨款之票據,故智友公司迄未收得 如附表三所示貨款之事實,應可認定。
㈣就附表四編號1(即事實欄㈢)部分,被告黃逸平有於108 年3月間向東隆公司表示農曆年節需求增加,需要大量進貨
,翌月即可結清貨款等語,使東隆公司同意出貨,而於108 年3月13日、15日、19日、25日及28日,陸續交付總計貨款 為126萬800元之電冰箱等電器予AIP家電,惟前開貨款迄未 交付等節,業據證人鄭庭杰於偵查中結證屬實(見臺灣高雄 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580號卷〔下稱易字案之偵一卷 〕第101至103頁),復有前開交易之訂單編號明細表及訂購 單(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3392號卷〔下稱 易字案之他一卷〕第21至35頁),並經被告黃逸平於偵查供 承在卷(見易字案之偵一卷第101至103頁),是此部分事實 亦可認定。
㈤就附表四編號2 (即事實欄㈣)部分,被告黃逸平有於10 8 年3 月28日以黃金林公司名義,提供黃金林公司名下之前 開車輛向裕融公司依動產擔保交易法設定動產抵押,並辦理 分期付款方式借款170 萬元,約定利息以年利率9%計付,以 一個月為1 期,共分60期還款,應於每月1 日攤還本息,並 由被告2 人及黃逸平之胞兄黃世維擔任保證人,裕融公司同 意借款後,分別於108 年3 月29日及同年4 月3 日各撥付11 5 萬8673元、53萬7827元至黃金林公司台新銀行苓雅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前述A 帳戶中(共計169 萬6500 元),嗣黃金林公司未遵期償還任何款項,被告黃逸平復將 該車出售予年籍不詳之他人等節,為被告2 人所不爭執(見 本院卷一第405 頁),且經被告2 人於偵查中供述在卷(見 易字案之偵一卷第133 至137 頁、109 年度偵緝字第608 號 卷〔下稱易字案之偵三卷〕第111 至118 頁),復經證人黃 世維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他 字第4217號卷〔下稱易字案之他二卷〕第63至64頁、臺灣高 雄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他字第1612號卷〔下稱易字案之他三 卷〕第31頁),並有告訴人裕融公司檢附借款借據暨約定書 、動產抵押移轉契約書、動產抵押變更登記書、債權讓與確 認書影本、黃金林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建物所有權資料、匯款 通知書、還款明細表、不動產異動索引、車牌號碼000-0000 號汽車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資料、臺灣票據交換所高雄市分所 109 年6 月11日台票高字第1090000419號函檢送「黃金林公 司存款不足退票明細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 年7 月3 日台新作文字第10912341號函檢送「黃金林公司、帳號0000 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107 年8 月1 日至108 年6 月30 日交易明細」等在卷可稽(見易字案之他二卷第1 至22頁、 易字案之他三卷第33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 第16995 號卷〔下稱偵一卷〕第91至92頁、同署108 年度偵 字第17501 號卷〔下稱偵二卷〕第105 至112 頁),是此部
分事實堪以認定。
㈥被告2 人販售電器予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及向附表三、 附表四編號1 、2 所示告訴人購買貨品或借款時,是否自始 即知悉將無力履約,而無意給付相關商品或償還款項,於主 觀上已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及詐欺之犯意:
⒈關於AIP 家電於案發前財務狀況,據被告黃逸平於偵查中供 稱:AIP 家電於108 年4 月間驟然結束營業,係因我在海外 投資鑽石及黃金,卻於107 年10月間被倒帳約3 、4 千萬元 ,使AIP 家電產生資金缺口並被黑道逼債,前述我被倒帳的 3 、4 千萬元,須以販賣電器賺錢方式補回來,AIP 家電每 個月淨收入約1 、2 百萬元等語(見偵緝一卷第60頁、第12 6 頁),核與證人即AIP 家電銷售經理黃錫民於原審證稱: 我於106 年5 月起在AIP 家電擔任銷售經理,有與黃逸平聊 過其財務出狀況的問題,黃逸平說跟人家有些投資但是失利 ,因為黃逸平有拿AIP 家電的錢去做這些投資,也就是AIP 家電之前預收的款項,投資失利之後變成有個錢洞等語(見 原審訴字卷三第178 頁)、證人林勢斌於警詢及原審理證述 :黃逸平向我借用信用卡,於107 年12月開始拖欠應繳交之 卡費,我與黃逸平當面為此溝通,黃逸平說當時因為投資導 致資金缺口,周轉出現問題而需要更多資金,如果能熬過10 8 年6 月就能漸趨好轉等語(見警十五卷第19至22頁,原審 訴字卷二第253 至264 頁)、證人即AIP 家電配送員薛勝哲 於原審具結證稱:我於103 年10月開始至AIP 家電工作擔任 配送員,AIP 家電於108 年2 月就開始有遲發員工薪水約1 、2 個禮拜的問題,黃逸平私底下跟我說其資金周轉不靈, 所以沒錢付給員工等語(見原審訴字卷三第353 至369 頁) ,大致相符,足見被告黃逸平確實因於107 年10月間投資失 利,導致AIP 家電向消費者預收款項等資金一夕蒸發,而驟 然產生資金缺口無訛。則以被告黃逸平前述投資遭倒帳數千 萬元龐大金額,已為AIP 家電數個月銷售額之總和,堪認AI P 家電於107 年10月後之金流勢必無以為繼,已無資力向上 游廠商採購電器後交予已訂貨付款消費者履行契約,亦無力 償還所積欠相關廠商之款項,至多僅能藉由挖東牆補西牆之 方式,將107 年10月之後新取得訂單之預付款項用來進貨, 以勉強履行107 年10月以前之交易,惟107 年10月後新成立 交易、必須償還之款項,隨時可能因後續資金不足無力履約 甚明。再觀諸證人黃錫民於原審結證稱:AIP 家電於107 年 10月至12月之各月營業額均有1 千萬以上,之後108 年1 、 2 月之各月營業額也有約4 、500 萬元,但於107 年10至12 月間即有出貨較晚的問題,之後於108 年1 、2 月更開始有
客人反應貨物沒有到,也就是原本預購的消費者都會有預計 要到貨的時間,但貨物卻沒有於交貨期抵達,導致我們要一 直向消費者說這批貨會遲延,然後就一直拖下去,當時我有 去詢問黃逸平,黃逸平只說貨沒有下來,後來接到廠商的消 息說是AIP 家電沒有繳貨款,所以沒辦法出貨給AIP 家電, AIP 家電因此無法交貨予消費者等語(見原審訴字卷三第17 1 至183 頁)、證人即AIP 家電採購林家洋於原審證稱:AI P 家電於108 年1 月起陸續有訂單無法如期交貨,因為AIP 家電當時沒有貨款可以付給廠商,導致廠商雖然有貨但是不 願意出給AIP 家電等語(見同上卷第121 頁),可知AIP 家 電持續向消費者收款,而有每個月數百甚至上千萬之營業額 ,卻出現後續無資力支付上游廠商貨款,導致廠商無法出貨 予AIP 家電之情形,與前述被告黃逸平自承因投資倒帳須以 販賣家電所得彌補等情兩相對照,在在可徵AIP 家電之資金 確已遭被告黃逸平用以投入前述投資遭倒帳數千萬之資金缺 口,因此導致AIP 家電之資金無以為繼,至為灼然。 ⒉又稽以證人即AIP 家電員工周子超於偵查及原審證述:我於 106 年間開始任職於AIP 家電,曾經擔任過義華門市之業務 ,黃逸平於107 年間以增加公司營業額為由,向我陸續借用 約7 張信用卡,之後寄來的帳單內容都是寫於燦坤刷卡,至 於細項為何我就不清楚亦未過問,前開借用信用卡所生消費 款,當時邱蕾因請我提供信用卡帳單並說會替我繳納,一開 始有幫我按時繳清,但大概於108 年2 月即有拖延繳款情形 ,甚於108 年3 月開始即未繳納卡費,我都是向邱蕾因反應 借用信用卡之卡費問題,邱蕾因請我去向發卡銀行聲稱出國 要求延期繳款,我曾經想把卡收回,但邱蕾因有請我不要把 卡收回去,我知道AIP 家電有向很多人借信用卡,因為我見 過一本很厚的收集信用卡之簿冊放在義華路辦公室桌上等語 (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緝字第585 號卷〔下稱 偵緝二六卷〕第83至84頁、原審訴字卷二第266 至286 頁) ;證人即AIP 家電員工林勢斌於警詢及原審證稱:我於105 年間開始陸續將5 張信用卡借給黃逸平使用,黃逸平說借用 目的是供AIP 家電買貨,帳單也顯示是用來購買家電,前開 借用信用卡購物所生卡費,我會直接把帳單交給邱蕾因繳納 ,也都是邱蕾因與我聯繫卡費遲繳等事宜,於107年12月起 就陸續有卡費拖欠遲繳情形,警十一卷第105、106頁之LINE 對話紀錄,就是我提醒邱蕾因其中借用之花旗銀行信用卡費 逾期未繳,最後108年3月後所生卡費約50萬元則積欠迄未繳 納等語(見警十五卷第19至22頁、原審訴字卷二第25 1至 265頁);證人楊博綸於警詢及原審證稱:我於106年間曾在
AIP家電任職從事家電配送,後來我於106年中離職改至全國 電子上班,嗣後在107年底我共將6張信用卡借給黃逸平使用 ,黃逸平說要調度資金所以向我借信用卡買貨,刷卡內容也 確實是向全國電子或燦坤買電器,後來信用卡帳單陸續送達 ,黃逸平到最後積欠108年4月份所生約61萬元之卡費沒有繳 清等語(見警十一卷第109至111頁、原審訴字卷二第239至 243頁);證人孫鳴澤於警詢及原審證陳:我認識AIP家電員 工李亦紋,經李亦紋表示要借用信用卡供AIP家電購貨,所 生卡費會由AIP家電之會計負責繳納,我遂於107年12月18日 至108年3月20日間共借出8張信用卡予AIP家電使用,信用卡 帳單內容顯示都是購買家電產品,AIP家電最後積欠108年3 月份所生約87萬元之卡費沒有繳等語(見警十三卷第185至 190頁、原審訴字卷二第230至239頁);證人孫碧蓮於警詢 及原審證稱:因為我哥哥孫鳴澤與AIP家電員工李亦紋為國 小同學,所以我認識李亦紋,李亦紋表示要借用信用卡供 AIP家電購貨,所生卡費會由AI P家電之會計負責繳納,我 想說AIP家電會正常還款,為了要養信用,遂於108年1月共 借出3張信用卡予AIP家電使用,信用卡帳單內容顯示都是向 燦坤或全國電子購買家電產品,AIP家電最後積欠108年3月 後所生約26萬餘元之卡費沒有繳等語(見警十三卷第195至 199頁、原審訴字卷二第218至229頁);證人即AIP家電配送 員薛勝哲於原審結證稱:我於103年10月開始至AIP家電工作 擔任配送員,我有借3張信用卡給黃逸平刷購買家電貨款, 所生卡費每期大約10幾萬元再由AIP家電負責繳納,中間還 發生過額度不夠,邱蕾因叫我向銀行調高額度的情形,嗣 AIP家電沒有幫我繳最後一期共15萬元卡費,我只好自行繳 款,我借給黃逸平的信用卡被放在本子裡面,該本子放在邱 蕾因的辦公室中其專屬辦公桌,我曾見到邱蕾因將之由抽屜 拿進拿出,其他人借信用卡給黃逸平,也都是放在該本子中 等語(見原審訴字卷二第353至372頁);證人林家洋於原審 證稱:我有借信用卡予AIP家電使用,於108年2月開始AIP家 電就有繳卡費遲延情形,最後甚至沒有支付108年3、4月之 卡費,我只好自己認賠等語(見原審訴字卷三第128頁); 證人李亦紋於調詢中證稱:我們員工都把信用卡繳費通知單 拍照或直接交給邱蕾因,由邱蕾因去繳費處理等語(見警十 七卷第119頁);證人黃錫民於原審證稱:黃逸平陸續跟AIP 家電的一些主管借錢,我前後共借款約500萬予黃逸平,約 在108年2、3月的時候借最多,同時也有出借信用卡,黃逸 平跟我借信用卡的目的是要支付AIP家電的貨款等語(見原 審訴字卷三第177頁);證人即AIP家電台南區主管黃世維於
原審證述:我是黃逸平兄長及AIP家電台南區主管,於108年 1月吃完尾牙後,黃逸平突然跟我說有一筆錢卡住,看我有 沒有錢可以供週轉,之後陸續到2、3月間也一直向我借錢, 前後共借了約260萬以上,後來黃逸平沒有還我這些錢,我 必須賣掉房子及車子先還我向朋友周轉的100多萬,剩下的 錢再自己想辦法等語(見原審訴字卷二第389至390頁),則 倘若AIP家電尚能正常營運,實難想像豈有可能以向他人借 信用卡支付貨款、向員工借款之方式周轉,此明顯逸脫一般 正常營運企業籌措資金之方式,且於前述AIP家電發生資金 缺口之107年10月後,借用信用卡或款項之對象更由員工擴 及至員工之友人此等與AIP家電毫無關聯之人(如證人孫鳴 澤、孫碧蓮),借用信用卡所生卡費亦陸續有拖延遲繳情形 ,益見AIP家電確實因前開資金缺口而無力再支付相關款項 維持正常營運,僅係以此等手法暫時支應還款,營造公司仍 周轉正常之外觀而已。又由前揭證人之證詞亦可知,於AI P 家電向他人借用信用卡後,被告邱蕾因即為負責處理相關事 務之人,始有可能有前述於其辦公桌內保管各該借用信用卡 、向出借者聯繫卡費遲繳、指示出借者向發卡銀行要求延期 繳款、甚至是請出借者不要收回信用卡之舉止,足見被告邱 蕾因於原審辯稱其於AIP家電僅負責機械式核對消費者交付 款項,未參與其他業務等語,係屬避重就輕之詞,不足採信 。
⒊再者,關於本案以低價團購等手法促銷電器卻未依約出貨之 情形,被告黃逸平於原審雖辯稱AIP 家電所販賣優惠團購電 器之價格雖低於市價,係因其與廠商談妥價格,如販賣達一 定數量仍可獲利,並非無意出貨而以此詐欺消費者交付款項 等語。然以本案優惠電器其中SWITCH主機為例,審諸被告黃 逸平已於偵查中供稱:我們就SWITCH進價約每臺6999元等語 明確(見偵緝一卷第125 頁),而AIP 家電於本案販賣SWIT CH予附表一編號4 、7 、22、30、66、74、83、92及附表二 編號1 、2 、9 、11之被害人柳雅婷等人之價格,卻多在每 臺6000元以下,甚至有低至4999元之價格,此有各編號所示 之訂購單、匯款紀錄在卷為憑,堪認AIP 家電販售SWITCH之 售價已非單純低於市價,更遠低於AIP 家電自身進貨成本。 此等倘若履約就直接造成AIP 家電虧損(即俗稱賣一臺賠一 臺)之售價,非但與被告黃逸平所辯稱藉由大量採購仍可獲 利云云顯然不符,更係對於前述AIP 家電需要獲利彌補資金 缺口之財務狀況雪上加霜,而呈現被告黃逸平實無意履約, 僅係佯以低價團購之名義,藉此向消費者詐得各該預付款項 之情狀。況稽以證人林家洋於調詢及原審證稱:我於106 年
11月起在AIP 家電擔任採購,一般來說AIP 家電是先接到民 眾訂單且收取款項後,AIP 家電員工再開立訂購單給消費者 ,並透過AIP 家電銷貨系統產生請購單,我負責進入AIP 家 電進貨系統查看請購單,依照請購單記載的商品名稱與數量 去向廠商進貨,廠商每個月會跟我核對進貨的品項、金額, 我確認之後會將廠商給的對帳單交給邱蕾因,由邱蕾因去向 廠商支付貨款,進貨成功後,AIP 家電會將貨物輸入雲端庫 存系統,後勤人員再依約定出貨日期編打出貨單,由配送師 傅運送家電去安裝或由消費者前往門市取貨;AIP 家電對外 銷售家電之價格,通常是由我依照廠商的建議售價再配合折 扣後回報予黃逸平,經由黃逸平同意再依該價格對外銷售, 大約是比燦坤或全國電子等市面通路便宜1 、2000元;嗣AI P 家電於108 年1 月起陸續有訂單無法如期交貨,因為AIP 家電當時沒有貨款可以付給廠商,導致廠商雖然有貨但是不 願意出給AIP 家電,我有反應上情給黃逸平,黃逸平叫我把 比較急的單子統合出來說會處理,我知道如果我這邊沒辦法 叫貨的話,黃逸平會去跟全國電子或燦坤刷卡購買商品先出 貨給消費者;108 年1 、2 月開始,AIP 家電推出遠低於市 價的家電團購,該售價不是我定的,是黃逸平指示AIP 家電 員工透過實體及網路張貼家電團購訊息,並指示我們以該賠 本價對外銷售,該價格幾乎是原廠的5 、6 折,我不可能拿 到這麼便宜的貨,我曾經問過黃逸平要如何進這麼便宜的貨 ,黃逸平只回答就是有辦法拿到、會自己去進貨,所以我完 全沒經手過該批所謂優惠團購家電的進貨,該批優惠家電團 購於108 年2 、3 月就開始無法出貨,員工向黃逸平反應, 黃逸平只表示蘋果等原廠拖延出貨、當年4 月底一定可以交 貨,但自108 年3 月開始,AIP 家電義華門市、鼎金後路辦 公室或者倉庫都沒有任何優惠家電之貨物,我問黃逸平為何 貨沒有到,黃逸平只告訴我無法又要便宜又要貨、原廠沒有 貨也沒辦法,最後大部分的優惠團購家電都沒有出貨等語明 確(見警十七卷第137 至143 頁、原審訴字卷三第113 至12 9 頁),顯見本案低價團購等手法促銷之電器,與AIP 家電 正常營運理應有之進貨模式截然不同,銷售之價格更連專門 負責進貨之證人亦認為係賠本價、不可能拿到這麼便宜的貨 ,更難認被告上揭黃逸平辯稱已與上游廠商談妥此價格云云 屬於實情,況若被告確有管道取得如此優惠之貨物且有意出 貨,豈有可能早早於案發前之108 年3 月,AIP 家電義華門 市、鼎金後路辦公室或者倉庫即無任何優惠家電存在可供出 貨?復對照前述AIP 家電資金早已周轉不靈而亟需吸收新訂 單挹注金流之財務情況,在在足證被告黃逸平僅係佯以低價
團購手法促銷電器,意在向各該消費者取得預購時所交付款 項,卻無管道取得優惠價格之家電,且自始無意出貨交付約 定之優惠團購家電予消費者甚明。
⒋基上,AIP 家電於107 年10月後之金流無以為繼,已無資力 向上游廠商採購電器後交予已訂貨付款消費者履行契約,亦 無力償還所積欠相關廠商之款項,必須以向他人借信用卡支 付貨款、向員工借款之方式,營造公司仍周轉正常之外觀, 甚至佯以低價團購之名義向消費者吸取各該預付款項等情, 已如上述。而被告黃逸平為AIP 家電負責人,綜理AIP 家電 營運,並向他人借用眾多信用卡支付貨款,就前開AIP 家電 資金困窘難以履行後續新成立契約之情形,自應知之甚詳。 則被告黃逸平在事實欄所示買賣或借貸而收受相關款項或 商品當時,既明知財務狀況已陷困窘後續無力履約、或者無 能力取得優惠電器後出貨,卻反於真實而佯作具備履約能力 ,顯足以造成他方陷於錯誤並支付合約對價(購物價金、銅 管或電器等商品、借貸資金),自難謂被告黃逸平並無施用 詐術之行為;且其因此對於後續違約事實必將有所預見,亦 足推知被告黃逸平原本即無意確實履行事實欄各相關契約 之給付義務,就各該消費者預收貨款與訂金、自廠 商處取 得銅管及電器等商品、向裕融公司取得借貸資金等,均已具 有詐欺取財之客觀事實及主觀犯意,堪以認定。 ⒌至被告邱蕾因於原審雖辯稱,於108 年4 月經被告黃逸平偕 同逃匿時,伊始知悉AIP 家電周轉不靈之事實,並無詐欺犯 意等語;而被告黃逸平亦於原審證稱:我於帶邱蕾因逃亡之 前,沒有向邱蕾因說過AIP 家電財務危機的事情,所以邱蕾 因不清楚AIP 家電財務狀況,是逃亡之後才跟邱蕾因提及等 語(見原審訴字卷二第155 至157 頁)。然被告邱蕾因既為 AIP 家電之會計,對就前開AIP 家電資金周轉不靈之情形, 已難諉為不知,況衡以證人周子超於原審證稱:黃逸平向我 借信用卡供AIP 家電購買電器,我大部分與邱蕾因聯繫卡費 繳納事宜,邱蕾因一直叫我們幫黃逸平,邱蕾因就說撐過就 好等語(見同上卷第284 頁);以及證人林家洋前揭於原審 理所證:廠商每個月會跟我核對進貨的品項、金額,我確認 之後會將廠商給的對帳單交給邱蕾因,由邱蕾因去向廠商支 付貨款,嗣AIP 家電於108 年1 月起陸續有訂單無法如期交 貨,因為AIP 家電當時沒有貨款可以付給廠商,導致廠商雖 然有貨但是不願意出給AIP 家電等語(見原審訴字卷三第11 5 至121 頁),以上揭被告邱蕾因擔任會計、收受採購人員 轉交對帳單後卻無法匯款予廠商,致廠商於108 年1 月即有 不願出貨情形、負責聯繫借用信用卡繳費事宜並向相關員工
表示幫助被告黃逸平撐過危機等情狀,在在足徵被告邱蕾因 於案發前即對AIP 家電所面臨資金困境甚為清楚。故被告邱 蕾因前揭辯稱係遲於108 年4 月付不出貨款始知悉AIP 家電 財務問題云云,當係卸責之詞、被告黃逸平前揭證述核屬迴 護被告邱蕾因之詞,均不足採信。再者,被告邱蕾因既知悉 AIP 家電已周轉不靈之財務狀況,仍決意負責分擔處理前揭 向他人借用信用卡暫時支應貨款所生卡費相關事宜,營造公 司仍周轉正常外觀,應認與被告黃逸平就佯作具備履約能力 對事實欄所示向消費者預收貨款與訂金、自廠商處取得銅 管及電器等商品、向裕融公司取得借貸資金等情,具有共同 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故而,被告邱蕾因辯稱其所為至多論 以幫助犯等語,核無可採。
⒍此外,AIP 家電既係於簽訂前揭買賣家電或銅管等材料之合 約、以旗下黃金林公司名義借款前,有前述種種情狀足認資 力狀況原本即已陷於窘境,有如前述,顯見本案並非簽約後 始突然出現資金周轉困難之無可預期狀況。是以被告2 人於 原審辯稱其等係因履約過程發生資金周轉困難、遭黑道上門 逼債必須逃亡而導致違約,並非一開始即有詐欺意思等語, 並無可採。另被告黃逸平雖於原審又辯稱,其於前述107 年 10月發生之財務危機後,並未立刻捲款潛逃,猶繼續營業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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