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6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祐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祐格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賈茹桂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複 代理人 歐陽圓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權利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6月30日下午3時30在本院第3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陳春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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