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244號
上 訴 人 林天福
訴訟代理人 陳玫琪律師
視同上訴人 林峻宏(即林天明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許雅芬律師
複代理人 鄭婷婷律師
視同上訴人 林書田(即林天明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鄭欽元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律師
複代理人 蔡昀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信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