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77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基督教國度豐收教會
法定代理人 陳弘彬
訴訟代理人 張世明律師
被上 訴 人 辜美珍
辜美玉
張俊德
曾文玲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義洲律師
黃郁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編號7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後附之修正附表一編號7部分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揭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職權予以裁 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素玲
修正後附表一:(金額單位:新臺幣)
編號 日期 領款人 發放名目 金額 7 103.1.10 林光華 服事獎金 24,000元 王寶慧 服事獎金 16,000元 王宥婷 牧養獎金 12,000元 林光彬 牧養獎金 24,000元 田國華 牧養獎金 6,000元 辜美玉 年終獎金 45,000元 傅開智 年終獎金 2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