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自強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自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 執行中。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5月25日核 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0年8月14日,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惠華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