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谷政華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
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谷政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 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 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 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原上訴 字第14號判處罪刑確定後移送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茲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 以民國110年5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49610號核准假釋 ,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4961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附卷可稽。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曾子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淑惠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