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10年度,431號
TNHM,110,聲,431,2021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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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啟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
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啟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啟川前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判 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10年5月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貴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95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黃裕堯
法 官 陳弘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華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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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