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侵上訴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天明
選任辯護人 李孟仁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強制猥褻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
易字第939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16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甲○○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自民國110年6月起至113年4月止,於每月10日給付甲○新臺幣壹萬元(均直接匯入本院調解筆錄甲○指定之帳戶)。
事 實
一、甲○○係代號00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下 簡稱甲○)之美髮指導老師。緣甲○於民國109年1月21日上 午工作時,告知甲○○其有凍甲與腰部酸痛問題,甲○○向 甲○表示其有處理凍甲器材並可為甲○進行按摩舒緩腰部酸 痛,並於當日晚間與甲○一同吃完晚餐後,提議可立即在其 住處為甲○處理凍甲與腰部酸痛問題,甲○應允並於同日晚間 23時許,到達臺南市○○區○○路0段00號0樓之0甲○○住所。甲○ ○在為甲○進行身體按摩時,先後要求甲○脫去上衣與長褲, 甲○因自身按摩經驗均係未著上衣與長褲,遂先後脫去上衣 與長褲以利按摩,甲○○復於為甲○按摩正面過程,以甲○身著 內褲不利按摩骨盆處穴道,拉下甲○內褲,甲○心感有異遂以 手遮擋其生殖器,甲○○見狀竟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以僅係 按摩為由,違反甲○意願,先撥開甲○遮擋之手,再碰觸、搓 揉甲○之生殖器,並不顧甲○出言表示「不要這樣」及以手遮 擋之動作,仍繼續碰觸、搓揉甲○生殖器達約1分鐘。之後, 甲○○欲以頭部靠近甲○生殖器時,甲○見狀,害怕甲○○有更進 一步之動作,遂立刻以雙手強力推開甲○○頭部,甲○○始罷手 。嗣甲○藉故需與女友碰面,甲○○始讓甲○離去,甲○旋於翌 日向任職之美髮店表達辭職之意,嗣後並報警處理,始查悉 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性侵害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 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 規定外,應予保密;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 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 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1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必須公示之判決書 ,因有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資訊之虞,故僅以甲○作為 被害人之代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另證人00000-000000 00為甲○原公司主管,若予以揭露姓名,認識上開人員之人 ,亦可輕易依此知悉本案被害人之真實身分,是以上開人員 之姓名應屬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亦以代號記載 之,合先敘明。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 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 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據以認定事實所 引用之陳述證據,業經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表示對其證據能力 均無意見,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且未聲明異議,揆諸前揭規 定,可認為已同意作為證據;而本院審酌該證據資料作成當 時之過程、內容、功能等之情況,認為適當,亦查無其他違 法取證或其他瑕疵等不實之情事,具備合法可信之適當性保 障,與本案待證事實間並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 據尚無不當,復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認均得採為證據。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對上開事實坦承不諱,復據告訴 人甲○指訴在卷(見警卷第5-10頁、偵卷第13-14、16-17頁 、原審卷第59-90頁)。又甲○於案發翌日即告知店長關於被 告為甲○按摩時差點對其口交、表示欲辭職等情,亦據證人0 0000-00000000即甲○主管於偵查中證述屬實(見偵卷第47頁 )。此外,據甲○提出翌日其與被告對話之錄音光碟,經原 審勘驗結果如附件所示。被告在該通話內容雖未直接承認有 對甲○為本案行為,惟依照甲○與被告之對話脈絡,甲○係質 疑被告為何對其這樣做,並未明白表示被告對甲○做何事? 被告卻回稱「…你說口交,有口交下去了嗎?」,顯然被告 對甲○質疑之意即知甲○在質疑其欲對甲○口交;又甲○表示「
再不停你就口交下去了,如果我沒有擋住你是不是就口交下 去了」,被告卻回稱「那請問我有口交下去了嗎?有口交下 去了嗎?…」等語,則被告對甲○此質疑,僅表示其對甲○並 未口交下去而已,而非表示其只是做一般正常按摩的動作, 或表示按摩過程其本身沒有任何不軌之意,及為何甲○會提 到有擋住此類對話?據此對話內容及脈絡以觀,亦足以佐證 甲○上開指述應屬可信。是被告於本院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核 與事實相符,自可信為真實。
二、綜上所述,足證被告確有對甲○為上開強制猥褻之行為,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論罪:
(一)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之「性騷擾」,指對被害人之 身體為偷襲式、短暫性、有性暗示之不當觸摸,含有調戲 意味,而使人有不舒服之感覺,但不符強制猥褻構成要件 之行為而言。而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乘人不及抗 拒」之文義,應係指被害人尚未及表達任何意願時,身體 性自主權即已遭受侵犯,且被侵犯行為亦瞬間結束,是苟 行為人觸摸時間過久,被害人已足以向行為人表達性自主 之意願時,則係涉及刑法強制猥褻罪之範疇,而與性騷擾 罪之構成要件有間,意即性騷擾罪、強制猥褻罪固均以行 為人之行為手段係違反被害人意願為要件,惟性騷擾罪之 被害人於尚未及產生表達性自主意願時,侵害行為即已結 束;而強制猥褻罪之被害人有足夠時間向行為人表達意願 ,行為人仍不顧被害人意願持續為侵害行為,是兩罪之構 成要件並非相同。查,被告係在為甲○進行按摩時,在甲○ 以手遮擋生殖器表彰其不願意讓被告碰觸生殖器,並以言 詞拒絕之狀況下,被告仍以手碰觸甲○生殖器,被告顯係 在甲○已傳達拒絕意思後為了滿足自己的性慾所為之強制 猥褻行為至明,此與單純趁人不及抗拒,出其不意之一時 騷擾迥異,難認係性騷擾行為。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 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涉犯性騷 擾防治法第25條性騷擾罪嫌,尚有未洽,然因侵害之基本 社會事實同一,並經本院告知被告罪名保障其防禦權,本 院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法條並審理之。(二)另被告除以手碰觸甲○生殖器之猥褻行為外,被告復以頭 部靠近甲○生殖器,此業據本院認定如前,而被告以頭部 靠近甲○生殖器之行為,固有可能係欲將甲○生殖器置入其 口腔進行口交行為,然亦有可能係在以手碰觸甲○生殖器 時,純粹欲更為靠近,抑或僅係欲輕輕吻觸甲○生殖器而 無意接合。是本於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本院認上開動作
尚非著手進行強制性交之行為,併予敘明。
三、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依上開法文論罪科刑,並審酌被 告為逞一己性慾,利用為甲○按摩之機會,恣意違反甲○之意 願對其為碰觸生殖器之猥褻行為,使甲○承受自主權及身體 遭侵犯之苦痛,且犯後猶飾詞否認犯行,犯後態度難認良好 ,並斟酌被告實行本件犯罪之手段,尚非對甲○施以凌虐及 造成身體傷害之嚴重程度,復兼衡被告於原審審理時自述之 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原審卷第103頁)等一切情 狀,量處有期徒刑10月。核其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屬 適當。
四、被告上訴意旨仍以其於原審所執之詞否認犯罪云云,指摘原 判決不當,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為認罪之表示,是被告上 訴顯無理由,自應予駁回。
五、緩刑之宣告:
被告未曾受有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又本案被告係為逞一時之性慾而起, 固有不是,惟尚未對甲○身體為嚴重之侵犯,且被告於本院 審理時已與甲○達成調解,甲○亦表示同意法院對被告為附條 件緩刑之宣告,而被告亦依調解內容於110年5月13日給付甲 ○新臺幣(下同)5萬元,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國泰世華商業銀 行匯款憑證各1紙(見本院卷第135、159頁)可按。是被告 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 其所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 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3年;又被告所犯為刑法第224 條之罪,應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 付保護管束;另因被告尚有35萬元未給付,為督促被告確實 按調解賠償條件履行,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 命被告應依調解內容,自民國110年6月起至113年4月止,於 每月10日給付甲○1萬元(均直接匯入本院調解筆錄甲○指定 之帳戶),以啟自新及警惕之雙效。若被告不履行此一負擔 ,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 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 銷其宣告,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93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鋕銘起訴、檢察官鍾和憲於本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佩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
(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檔案時間 發言者 內容 00:00:02 甲○ 喂。 00:00:03 │ 00:00:04 甲○○ 喂,喂。 00:00:05 │ 00:00:07 甲○ 老師你昨天為什麼那樣對我? 00:00:07 │ 00:00:50 甲○○ 我昨天也,我昨天,根本就不知道我在幹嘛,對,然後就按啊按,但是我不知道,我不知道你的,你你你的你的侵犯意思是什麼,真的不知道,對,啊你,你,你認為你現在是,你認為你現在是,你的重點是要什麼,你懂我意思嗎?我覺得應該是個誤會,那我覺得你的重點是要什麼?啊我覺得你要怎麼處理?你就怎麼,所以這個東西我不去解釋,啊我覺得這種東西,這種東西你要去放大,要去怎麼去講,我覺得都沒關係,那是你的權利,你的你的你講話的權利,你要叫我解釋什麼,你想聽到我解釋什麼…… 00:00:49 甲○ 我想……。 00:00:50 │ 00:00:54 甲○○ ……還是你想聽到我的,你想聽到我的道歉還是解釋什麼,我不知道你的意思是什麼,對。 00:00:55 │ 00:00:57 甲○ 我只是想要明白說你為什麼會這樣做。 00:00:58 │ 00:01:06 甲○○ 沒有這樣做啊,沒有什麼意思啊,我沒有什麼做,我什麼做了嗎,就是啊我什麼做了嗎?請問你說,你說口交,有口交下去了嗎? 00:01:06 │ 00:01:10 甲○ 你再不停你就口交下去了,如果我沒有擋住你是不是就口交下去了? 00:01:11 │ 00:01:13 甲○○ 那請問我有口交下去了嗎?有口交下去了嗎?你有證……。 00:01:13 │ 00:01:16 甲○ 你就已經是,這動作已經快要下去了啊。 00:01:16 │ 00:01:46 甲○○ 那你就認為就口交下去了啊,那就是證據啊,那你就證據出來嘛,啊我覺得你要,你要怎麼樣就怎麼樣,因為我覺得這種東西你要怎麼講就怎麼講,啊我覺得我也沒有要去,去解釋什麼,因為這種東西我從來不解釋的,嘿啊,啊你想聽到,你想聽到什麼?你想聽到我說什麼?我剛剛打給你你也不接啊,對啊,啊所以你就是這樣就離職,你想打聽到我什麼嗎?你想聽到什麼嗎?我沒有在生氣,我只是跟你講你想聽到重點是什麼,對啊。 00:01:46 │ 00:01:48 甲○ 算了,我現在我不想說什麼了。 00:01:48 │ 00:02:20 甲○○ 那就不要說啊,啊我覺得你就自己決定好,自己決定好你要怎麼做就怎麼做,因為我覺得這沒,這是你,這是你自己大人要處理的事情,我也沒有要去怪誰,也沒有要去說什麼,你認為,你認為,你認為該怎麼,你認為哪邊錯哪邊對,你自己去判,去衡量,你懂我意思嗎?啊你現在在情緒化在跟我講話,我覺得我也在好心跟你講,那你覺得,你重點是,我也不知道你重點是什麼,對啊,我也覺得莫名其妙,你不覺得很莫名其妙嗎? 00:02:20 │ 00:02:22 AC000-A109031 我就覺得你很莫名其妙。 00:02:22 │ 00:02:41 甲○○ 好,那你就這麼覺得就好了,那就沒有什麼好說的,這樣子就好了,你不是,你不是要怎麼處理,你想要怎麼處理,你要在網路上散播,或是怎樣,或是跟00000怎麼講,要怎樣散播,那是你的權利啊,對啊,那你想聽到什麼,你要跑去跟人家講什麼,我不知道為什麼你要這樣子講,嘿啊,就這樣子而已。 00:02:42 │ 00:02:43 甲○ 好,先這樣吧,掰掰。 00:02:43 │ 00:02:44 甲○○ 好啊,好。 00:02:45 LINE語音通話掛斷音效。錄音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