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重訴字第1599號
109年度上重訴字第160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建仁
選任辯護人 蘇清水律師
王嘉豪律師
蔡宜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永森
選任辯護人 鄭猷耀律師
陳廷瑋律師
吳鎧任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晨木
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陳思紐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台生
選任辯護人 方文賢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福祥
選任辯護人 熊家興律師
李國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國泰
選任辯護人 蘇榕芝律師
江信賢律師
鄭安妤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建仁、張永森、陳晨木、謝台生、李福祥、陳國泰之羈押期 間自民國110年5月31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6人因犯殺人、槍砲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 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事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 國109年12月31日執行羈押。
二、按羈押後,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仍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 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 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駁回者外,是否撤銷羈押或准許具保停止 羈押,該管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衡非被告所得強求(最高 法院46年台抗字第6號判例參照)。又羈押係以實行訴訟, 保全證據或刑罰之執行為目的之強制處分,故法院審酌應否 羈押時,除應先審查被告是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 款所列情形,或有無第101條之1各款所列之罪名,且有事實 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外,尤應就是否有「非予羈 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必要情事,依卷內具體客 觀事證予以審酌,以決定是否確有羈押之必要(臺灣高等法 院89年度抗字第184號裁定參照)。且羈押被告之目的,在 於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確保證據之存在、真實及確保刑罰 之執行,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及羈押後其原因是否仍然 存在,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否延長羈押,均屬事實認定 之問題,法院有依法認定裁量之職權,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 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在 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 或不當可言,且關於羈押原因之判斷,尚不適用訴訟上之嚴 格證明原則,而應適用自由證明程序。
三、本件被告6人因犯殺人、槍砲等罪,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 重刑在案(黃建仁判處有期徒刑13年6月、張永森判處有期 徒刑12年6月、陳晨木判處有期徒刑14年6月、謝台生判處有 期徒刑7年6月、李福祥判處有期徒刑6年4月、陳國泰判處有 期徒刑13年6月),且仍在本院調查審理中,綜合卷內客觀 具體事證資料,並兼顧實體真實之發現等因素,認其羈押之 原因尚未消滅,且非經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繼續羈押之 必要,並無違反平等或比例原則之情形。況刑事訴訟係以實 現國家刑罰權為目的之司法程序,其審判乃以追訴而開始, 追訴必須實施偵查,待至判決確定,尚須執行始能實現裁判 之內容。偵查、追訴、審判及刑之執行均屬刑事司法之過程 。本件被告6人業經原審判處重罪如上在案,而本院亦認其 犯罪嫌疑重大,則日後尚有「刑之執行」之司法權尚待行使 ,自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70號裁 定參照)。綜上,本件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 之必要,爰於羈押期間未滿前,訊問被告後,裁定自110年3 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四、上開羈押期限即將屆至,本院認為被告6人所涉殺人、殺人 未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有卷附相關證據可佐 ,足徵其等犯嫌重大;參以被告黃建仁、張永森、陳晨木、
陳國泰均知悉本案制式步槍之存在,被告謝台生及死者王崇 男亦各持改造及制式手槍偕同被告李福祥到場,雙方互為開 槍射擊,足見其等對於上開重罪應有參與。再者,被告張永 森、陳晨木有槍砲前科,被告陳國泰經通緝始到案,此有被 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又被告6人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7條第4項、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犯行,嚴重影響社 會治安,復衡酌近日臺南地區槍枝犯罪頻傳、本案有制式步 槍、制式手槍、改造手槍之情節、本案審理進度、司法追訴 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認繼續對被 告6人予以羈押,應屬適當及必要,是本案羈押之事由及必 要性仍然存在,無法因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替代手段而 使之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於羈押期間未滿前,訊 問被告後,裁定自110年5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惠華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