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更一字,109年度,33號
TNHM,109,上更一,33,2021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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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宋澄鑫



選任辯護人 鄭植元律師
黃信豪律師
高華陽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
第749號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
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793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經最
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於民國105 年10至12月間,因信用卡款項未繳,陸續遭 台北富邦銀行、匯豐銀行、中國信託銀行、遠東銀行強制停 卡,其因短缺資金,為謀財源,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 於竊盜及強盜取財之犯意,為尋覓可躲避查緝之重型機車, 先於105 年12月19日中午12時10分(即附表三編號19之監視 器顯示時間)前之某時,見張瑞峰所有、輾轉交由乙○○使用 之車號000-000 號重型機車(下稱A 車),因故障被放置在 台南市○○區○○○路000 巷口無人看管,即徒手以不詳方式拔 下A 車之車號000-000 號車牌1 面,竊取該面車牌得手。其 又於同年12月18日下午1 時許,至謝福氣經營之「○○○小貨 車租車行」(址設台南市○○區○○○路000 號),承租附表一 編號3 所示車號000-0000號小貨車(承租時該車後車斗無帆 布覆蓋),於18日下午2 時56分駕駛附表一編號3 所示小貨 車,自國道一號○○交流道南下,於18日下午3 時30分行經國 道一號○○系統- 高雄(○○路、○○路)南下出口下交流道,於 18日下午5 時30分至傅世豪經營之「○○租車行」(址設高雄 市○○區○○○路000 號),承租附表一編號4 所示車號000-000 0號重型機車(廠牌:三陽,車頂:白,車身:淺棕,附白 色安全帽),並將附表一編號4 所示機車藏放至附表一編號 3 所示小貨車後車斗,及以帆布將該小貨車後車斗整個覆蓋 住,用以遮蔽住後車斗上之機車,再於同日晚間8 時48分, 駕駛附表一編號3 所示小貨車(後車斗以帆布覆蓋),自國 道一號高雄(○○路、○○路)- ○○系統北上,於18日晚間9 時



25分行經國道一號○○交流道南下出口離開,於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監視器顯示時間,各行經附表二編號1 至4 「監視 器位置」欄所示路口,以附表一編號3 所示小貨車,將附表 一編號4 所示機車運往○○區○○街附近草叢藏放。二、嗣於105 年12月19日上午10時30分,甲○○身著白袖深色上 衣白邊、深色長褲、右側肩背紅色大背包、右手掛著深色外 套、手提新光三越紙袋,自其位於台南市○○區○○路000 巷0 號住處搭乘大樓電梯,從大樓地下停車場走出,於19日 上午10時44分,在○○區○○路000 巷00弄,搭乘李坤財駕 駛之車號000-00號計程車,前往○○區○○路000 號下車, 再徒步穿越○○路至○○運河旁之變電箱後方,變裝為淺色 長褲、淺色上衣,及將一袋物品丟入○○運河內,於19日上 午11時47分許,再搭乘由郭清德駕駛之車號000-000 號計程 車,前往北區○○路與○○路口下車,於19日中午12時03分 ,攔下由郭振華駕駛之車號000-000 號計程車,前往○○區 ○○路與○○街口,於同日中午12時10分(即附表三編號19 之監視器顯示時間)甲○○從車號000-000 號計程車下車, 徒步走進其前所藏放附表一編號4 所示機車之○○街草叢裡 面,再持其前於105 年12月16日在○○○實業有限公司所購 買之「APM 改色噴膜- 消光鐵灰」2 罐(未扣案),將附表 一編號4 所示機車暨所附白色安全帽,均予以噴上鐵灰色噴 漆改變外觀,再將附表一編號4 所示機車之「000-0000」車 牌卸下,改懸掛上其前所竊得之「000-000 」號車牌(下稱 B 車),於105 年12月19日下午1 時25分,甲○○從○○街 草叢裡騎乘B 車出來,於同日下午2 時05分至○○區○○○ 路000 號第一銀行○○分行,其頭戴銀色全罩安全帽、身著 深色長袖上衣外套、長褲,左手、右手各分持對於人之生命 、身體、安全具有危險性可供兇器使用之不詳槍枝1 枝(無 證據證明具有殺傷力,未扣案)、長約30公分之西瓜刀1 枝 (未扣案),指向在該銀行門口之保全人員李朝源,再跑向 該銀行中間櫃檯區對著坐在櫃檯前之民眾,平舉持上開槍枝 、西瓜刀雙手,對在場人員恫稱:「手舉起來」等語,以此 脅迫方式致使在場人員不能抗拒,幸因保全人員李朝源開啟 警鈴及銀行副理洪堃銘敲桌吶喊,甲○○方罷手快步逃離並騎 乘B 車離去而未強盜得逞,嗣後警察據報到場處理,循線調 閱如附表三所示監視器畫面,及向原審法院聲請搜索票後, 於106 年1 月3 日至甲○○上開住處搜索,扣得附表九所示物 品,及至「○○租車行」將附表一編號4 所示機車上採得漆物 送鑑,始悉上情。
三、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證據之分類,依其證據方法與待證事實之關聯性,固可分 為供述證據與非供述證據。供述證據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之書面陳述,其有無證據能力,應視是否合於刑事訴訟 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5 有關傳聞法則例外決定;如 屬非供述證據,自無傳聞法則例外規定之適用,祗需合法取 得且非偽造之物,並於審判期日經合法調查,即可容許為證 據(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191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附卷警方模擬噴膜照片22張(偵793 卷二第38至48頁)、警 方駕駛經噴膜處理機車上路之監視錄影畫面6 張(偵793 卷 二第49至51頁),乃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模擬現場狀 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自無傳聞 法則例外規定之適用,且業於審判期日經本院合法調查,自 可容許為證據。  
二、本案其他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所引用之證據,部分雖屬於傳聞 證據,然檢察官、被告暨辯護人於本院均同意作為證據(本 院卷第197 、239 、305 、344 、377 頁),本院審酌該證 據作成時並無不適當之情況,且與本案相關之待證事實具有 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乃有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對其有於附表三編號1 至4 所示監視器位置、監 視器顯示時間,著白上衣、黑背心、黑長褲、揹紅色大背包 、手持黑色外套、手提紙袋,自其上開住處外出,前往台南 市○○區,且其有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承租機車、小貨 車情形,並在其上開住處為警扣得附表九所示物品等事實, 均不爭執(本院卷第345頁),惟矢口否認有何竊盜、強盜 犯行,辯稱:伊沒有竊取A 車之車牌,案發當日伊只是去○○ 區散步散心,並無騎乘B 車前往第一銀行○○分行云云。二、經查:
㈠被告於105 年10、11、12月間,因信用卡款項未繳,陸續遭 台北富邦銀行、匯豐銀行、中國信託銀行、遠東銀行強制停 卡等情,此據被告供承在卷(原審二卷第82頁、第82頁背面 ),且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被告信用卡正附卡資 料在卷可參(偵793 卷一第126 至128 頁),先予敘明。 ㈡被告於案發前之105 年12月14日、同年月18日分別有如附表 一編號1 至4 所示承租重型機車、小貨車之情形(詳附表一 所示租賃車、出租業者、租車時間、預計還車時間、實際還 車時間),亦據被告供承在卷(原審一卷第45頁背面,二卷



第78頁),且有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備註欄所列證據可憑, 堪予認定。
張瑞峰所有、輾轉交由乙○○使用之A 車(89年出產,廠牌: 山葉,車頂:銀),因故障被放置在台南市○○區○○○路000 巷口無人看管,嗣遭人以不詳方式拔下A 車之車號000-000 號車牌1 面,竊取該面車牌得手等情,此據車主張瑞峰偵查 中證稱:伊自100 年後將A 車交給前女友林美華使用等語( 偵793 卷一第203 頁背面),證人林美華警詢證稱:伊於10 0 年間將A 車交給前男友乙○○使用等語(警卷第30至32頁) ,證人乙○○偵查中證稱:伊使用A 車至105年8 、9 月間, 因為A 車故障就將該車放在○○區○○○路
318 巷口,一直放在該處沒使用,之後受警察通知,伊過去 該處找A 車,發現只剩A 車在,000-000 號車牌已經不見等 語(他卷第62至63頁),且有A 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 卷第139 頁)暨A 車現況(已遭抜除車牌)照片可稽(警卷 第131至133頁),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㈣105 年12月19日下午2 時05分,一名男子騎乘B 車至○○區 ○○○路109 號第一銀行○○分行,其頭戴銀色全罩安全帽 、身著深色長袖上衣外套、長褲,左手、右手各分持對於人 之生命、身體、安全具有危險性可供兇器使用之不詳槍枝1 枝(無證據證明具有殺傷力,未扣案)、長約30公分之西瓜 刀1枝(未扣案),指向在該銀行門口之保全人員李朝源, 再跑向該銀行中間櫃檯區對著坐在櫃檯前之民眾,平舉持上 開槍枝、西瓜刀雙手,對在場人員恫稱:「手舉起來」等語 ,幸因保全人員李朝源開啟警鈴及銀行副理洪堃銘敲桌吶喊 ,該名男子因而罷手快步逃離並騎乘B 車離去等情,此據證 人即銀行副理洪堃銘(警卷第12至15頁,他卷第55至57頁) 、證人即銀行人員陳白格(警卷第16至19頁,他卷第55至57 頁)、證人即銀行保全李朝源(警卷第20至24頁,他卷第55 至57頁)、證人即辦理銀行事務民眾黃佳琪(警卷第25至29 頁,他卷第55至57頁)證述在卷,且有附表三編號25至28所 示監視器翻拍照片、如附表八所示原審法院勘驗該銀行內事 發經過之勘驗筆錄在卷可參(原審一卷第78頁背面至第79頁 ),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㈤被告於105 年12月18日在台南承租附表一編號3 所示小貨車 後,開往高雄承租附表一編號4 所示機車,再將該機車藏放 至該小貨車後車斗,及以帆布將該小貨車後車斗整個覆蓋住 ,再於同日晚間駕駛該小貨車,將該機車運載往臺南市安南 區○○街附近草叢藏放:
⒈被告於同年12月18日下午1 時許,承租附表一編號3 所示車



號000-0000號小貨車(承租時該車後車斗無帆布覆蓋)後, 於同日下午2 時56分駕駛該小貨車,自國道一號○○交流道 南下,於同日下午3 時30分行經國道一號○○系統- 高雄( ○○路、○○路)南下出口下交流道,於同日下午5 時30分 至傅世豪經營之「○○租車行」(址設高雄市○○區○○○ 路000 號),承租附表一編號4 所示車號000-0000號重型機 車,再於同日晚間8 時48分,駕駛附表一編號3 所示小貨車 (後車斗以帆布覆蓋),自國道一號高雄(○○路、○○路 )- ○○系統北上,於同日晚間9 時25分行經國道一號○○ 交流道南下出口離開,於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監視器顯示 時間,各行經附表二編號1 至4 「監視器位置」欄所示路口 等情,此據被告供承:附表一編號3 所示小貨車租來後,沒 有借給別人使用等語(原審二卷第77頁背面),且有附表一 編號3 所示小貨車在「○○○小貨車租車行」(後車斗無帆 布覆蓋)之照片2 張(偵793 卷一第44頁)、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被告承租使用附表一編號3 所示小貨車行經路線暨 監視器翻拍照片(後車斗用帆布覆蓋,偵793 卷一第45至48 頁)、附表一編號3 所示小貨車於105 年12月18日至翌日高 速公路ETC 行經路線(偵793 卷一第41頁)、附表一編號4 所示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在卷可稽(偵793 卷一第21頁 ),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⒉被告於105 年12月18日下午1 時,在台南市○○區○○○○ ○○號0 所示小貨車時,該車後車斗無帆布覆蓋,被告於同 日晚間駕駛該小貨車自高雄上國道一號返回台南市○○區, 且行經台南市○○區時,該小貨車後車斗遭帆布覆蓋等情, 此據被告於原審供承:該小貨車後車斗的帆布是伊覆蓋的, 伊在還車之前就把帆布拆掉,將車還給租車公司等語(原審 二卷第76頁、第76頁背面),證人即該小貨車出租業者謝福 氣於偵查中證稱: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監視器照片中有關 附表一編號3 所示小貨車後車斗之帆布,並非伊提供等語( 偵793 卷一第204 頁),且有附表一編號3 所示小貨車在「 ○○○小貨車租車行」(後車斗無帆布覆蓋)之照片2 張( 偵793 卷一第44頁)、附表二所示被告所承租使用附表一編 號3 所示小貨車行經路線暨監視器翻拍照片可憑(後車斗用 帆布覆蓋,偵793 卷一第45至48頁),亦堪予認定。 ⒊被告雖否認以附表一編號3 所示小貨車將附表一編號4 所示 機車,從高雄載運至台南市,並辯稱:該機車租借後都放在 高雄,附表二編號1 至4 監視器畫面顯示,伊是駕駛附表一 編號3 所示小貨車在台南市○○區一帶找樹,伊在出發前就 準備好帆布,以備找到樹木後,用帆布將樹木覆蓋住,保護



樹木葉子,但當時沒有找到需要的樹木,該小貨車後車斗帆 布下方沒有任何東西云云(原審二卷第76至77頁背面)。然 查:
①依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被告所承租使用附表一編號3 小 貨車行經路線暨監視器翻拍照片,該小貨車後車斗遭帆布整 個覆蓋住;又經原審法院將附表二編號2 所示監視器顯示時 間「2016/12/18 21:48:42」之照片(偵793 卷一第46頁 照片編號5 )放大(即原審判決附件一所示,原審二卷第12 3頁),該小貨車之後車斗所覆蓋帆布明顯有突起痕跡,此 由該附件一圖像中之光影落差,亦可知後車斗帆布下方有放 置體積不小之物件,假設如被告所辯帆布下方未放置任何物 品,該帆布理應整個往下凹陷為是,當不至於還出現疑似遭 覆蓋物品體積之邊線,況被告既未找到所需樹木,亦無需特 地將小貨車之後車斗以帆布覆蓋之理,足見被告此部分所辯 ,與客觀事證不符,已難採信。
②證人即承辦本案的員警林國文於本院證稱:嫌犯前一晚(18 日)租貨車,以帆布將機車蓋住,用貨車載運到○○街附近 ,監視錄影器都有畫面。我們是查通聯,然後調貨車的ETC ,知道貨車沿路開回台南(793 偵卷一第45頁照片),我們 是透過車牌辨識系統,知道貨車的行徑路線,再去調路口監 視器畫面,最後於105 年12月19日00時發現貨車出現在○○ 路跟○○路口(793 偵卷一第48頁編號10照片),○○路跟 ○○路口那邊,距離○○街那邊很近,我們後來又結合作案 前第一次出現在○○街草叢那邊的機車,所以就研判,前一 晚被告用貨車把機車事先藏放○○街,被告前一晚是機車先 藏在那邊,至於貨車藏在哪裡不清楚(本院前審卷第243 、 244頁)。從793 卷一第48頁的貨車照片,看貨車上面有東 西,原本租車的時候,車行老闆沒有給被告帆布,調到的錄 影帶有看到突起來的東西,但看不出來裡面藏什麼東西,我 們是綜合判斷。…我們看貨車後面有突起,研判是機車,不 是亂猜(793 偵卷一第48頁編號9 該自小貨車照片)等語; 證人即本案共同承辦人謝錫勳並同時補充稱:貨車要過去○○ 街的時候,後車廂是有載東西的(793 卷一第48頁編號9 照 片),可是12月19日凌晨從○○街離開後,後車廂就沒有東西 了,帆布是平的(本院前審卷第245、246頁)。 ③況被告前於105 年12月14日下午先在林雋偉經營之「○○貨 車出租公司」(址設台南市○○路○段000 號),承租附表 一編號1 所示小貨車,業如上述,並據證人林雋偉證稱:被 告是向伊租一台「帆布車」等語(偵793 卷二第63頁);被 告於同(14日)晚間7 時17分再至陳之紹擔任店員的「000



租車行」(址設嘉義市○區○○路000 號),承租附表一編 號2 所示機車,旋於同日晚間8 時17分即還車,業如上述, 並據證人陳之紹於偵查中證稱:被告於105 年12月14日晚間 7 時許來租車的,一開始要租車就覺得被告怪怪的,被告當 時戴口罩,伊看起來就覺得怪怪的,原本租車是隔天還,伊 原先不知道被告有開貨車來,後來聽到有東西掉下來的聲音 ,伊跑到店外看,被告將小貨車停在附近旅館前,伊有問被 告,被告說要把機車弄到貨車上,但用到一半掉下來,伊有 問被告說你把車子用到貨車上面要幹嘛,被告都不回答,伊 覺得怪怪的,所以才把機車收回來,退被告租金,被告都不 太搭理,而一般租車要用到貨車上,正常的情況是車主會把 貨車開到店門口再將機車運上去,但被告是將貨車開到「16 8 租車行」附近約500 公尺的旅館前,被告事前也沒有說要 把機車運到貨車上載走,所以伊就決定不租了等語(偵793 卷一第204 頁),及被告於原審亦坦承:105 年12月14日承 租附表一編號1 所示小貨車,是要往嘉義走走,到嘉義再租 附表一編號2 機車,但該機車只租1 小時後就還車了等語( 原審二卷第77頁背面至第78頁背面),堪認被告於105 年12 月14日即先在台南市○○區租借有帆布之小貨車,旋於同日 將該小貨車開往嘉義市欲於租借機車後,再以小貨車將該租 借來之機車運載走,適因被告怪異之舉動遭嘉義市「000 租 車行」業者察覺,該租車行不願租借機車,被告之租車運車 計畫方落空;被告既已有此前例可循,佐以105 年12月18日 晚間至翌日凌晨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被告承租使用附表 一編號3 小貨車行經路線暨監視器翻拍照片(後車斗以帆布 覆蓋)、前揭附件一所示圖像(後車斗所覆蓋帆布明顯有突 起痕跡),自足認被告應係循其四日前(105 年12月14日) 租車運車計畫,於105 年12月18日以附表一編號3 小貨車將 附表一編號4 所示機車從高雄載運至臺南。
④至被告雖辯稱:伊於105 年12月14日租借附表一編號2 所示 機車,只租1 小時就還車,是因為該機車發動起來,引擎有 嚴重的異音,伊才不想租了,伊不知道「000 租車行」到底 看到誰,伊沒有要把附表一編號2 機車運上附表一編號1 小 小貨車云云(原審二卷第78頁背面)。然查,被告既已供承 :105 年12月14日駕駛承租來的附表一編號1 小貨車前往嘉 義,到嘉義再租附表一編號2 機車,但該機車只租1 小時後 就還車了等語(原審二卷第77頁背面至第78頁背面),核與 附表一編號2 出租業者陳之紹有關還車時間之證述(偵793 卷一第204 頁)、附表一編號2 備註欄所示機車租賃契約書 有關還車時間之記載相符(偵793 卷一第40頁);則以被告



如此異常地只租借1 小時後即還車,佐以被告自承其確實於 105 年12月14日駕駛附表一編號1 小貨車前往嘉義(「000 租車行」址設嘉義),堪認證人陳之紹對於只租借機車1 小 時後即還車之被告,印象應甚深刻,故陳之紹證述被告要將 機車運上小貨車等節應可採信。因此,由被告刻意閃躲其前 於105 年12月14日在址設嘉義「000 租車行」之異常舉動, 益見被告105 年12月18日係循前例,以附表一編號3 小貨車 將附表一編號4 機車從高雄載運至臺南。
⑤又被告於105 年12月18日晚間9 時25分,駕駛附表一編號3 小貨車行經國道一號○○交流道南下出口離開,於附表二編 號1 至4 所示監視器顯示時間,各行經附表二編號1 至4 「 監視器位置」欄所示路口,業如上述;審諸附表二編號1 至 4 所示「監視器位置」,比對如附件二所示自台南市○○區 中山高速公路至台南市○○區○○街路線圖,互為吻合;及 被告亦供承其於當日晚間有駕駛附表一編號3 小貨車行駛在 ○○區○○路,那一帶很荒涼,很多沒人的地方等語(原審 二卷第77頁背面),足見被告於105 年12月18日先後承租附 表一編號3 小貨車、附表一編號4 機車後,將該機車放至該 小貨車後車斗,及以帆布將該小貨車後車斗整個覆蓋住,再 於同日晚間駕駛該小貨車,將該機車運載往○○區○○街附 近草叢藏放。至被告雖辯稱:伊駕駛附表一編號3 小貨車, 於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監視器顯示時間,各行經附表二編 號1 至4 「監視器位置」欄所示路口,是在找樹木,想要載 樹木回家云云(原審二卷第77頁背面),然依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監視器顯示時間,係自105 年12月18日晚間9 時48 分至翌日凌晨0 時08分,被告在此段時間,不斷在其自承荒 涼、沒人的○○區○○路一段打轉,在如此夜晚光線不足之 時段,被告卻要「找樹」、「搬樹」,已與常情不符,況被 告經原審訊問,被告供稱:只帶大圓鍬打算要去從根部挖樹 ,沒有帶鋤頭,沒有園藝剪云云(原審二卷第83頁背面至第 84頁),亦異於一般園藝作業,被告所辯難以採信,益見其 於案發前一天的行蹤鬼祟。
㈥被告於105 年12月19日上午10時30分,自其上開住處出門後 ,輾轉於同日中午12時10分(即附表三編號19之監視器顯示 時間),在台南市○○區○○路與○○街口,自車號000-00 0 號計程車下車(當日搭乘的第三台計程車),徒步走進其 前所藏放附表一編號4 所示機車之○○街草叢裡面: ⒈依附表三編號1 至4 所示照片(偵793 卷二第2 至3 頁照片 編號1 至4 ),被告著白袖深色上衣白邊(白上衣、黑背心 )、深色長褲、右側肩揹紅色包包、左手掛著深色外套、手



提「新光三越」紙袋,自其上開住處搭乘大樓電梯,從大樓 地下停車場走出;並據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供稱:上揭監視器 畫面是伊從住處搭乘電梯,再從住家大樓地下室停車場出去 等語(原審一卷第42頁)。被告於原審雖否認其於上揭監視 器畫面中手提「新光三越」紙袋云云,然經檢察官當庭提出 「新光三越」紙袋1 個為證,原審法院當庭勘驗該「新光三 越」紙袋外觀之顏色排列方式,與上揭監視器畫面中被告手 提紙袋相符,有原審106 年9 月28日勘驗筆錄、檢察官提出 「新光三越」紙袋外觀照片可稽(原審一卷第96、98頁), 且被告於106 年1 月3 日偵訊時早已詳稱:伊從家裡出門時 ,揹著紅色包包,手拿新光三越的袋子等語(偵793 卷一第 6 頁背面),足見被告於上揭監視器畫面中手提「新光三越 」紙袋無誤。
⒉依附表三編號5 、6 所示照片(偵793 卷二第4 頁照片編號 5 、6 ,第5 頁照片編號7 、8 ),及原審就上開監視器畫 面相關之錄影時間105 年12月19日上午10時36分08秒起至同 日上午10時49分59秒之勘驗筆錄(如附表四所示,原審一卷 第75頁背面至第76頁),一名著白袖深色上衣白邊、深色長 褲、手提白色紙袋、肩揹紅色背包、左手掛著深色外套之男 子,走向並搭乘李坤財駕駛之車號000-00號計程車(當日搭 乘的第一台計程車),前往○○區○○路000 號下車;並據 證人李坤財偵查中證稱:檢察官所提示上揭監視器畫面中男 子打電話叫車,伊是去○○區永安街載該名客人,該男子要 去○○,伊就駕駛車號000-00號計程車載該男子至○○區○ ○路「○○○○」與「○○○○○」中間處下車等語(偵 793 卷一第108 頁),且有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可佐( 警卷第126 頁)。被告雖否認其係上揭監視器畫面中之男子 ,然被告既已自承其係附表三編號1 至4 所示監視器畫面中 男子,經比對附表三編號5 、6 、附表四勘驗筆錄與附表三 編號1 至4 監視器畫面中男子之特徵,均係著白袖深色上衣 白邊、深色長褲、手提白色紙袋、肩揹紅色背包、左手掛著 深色外套,且計程車司機李坤財載客地點為○○區永安街即 被告住處、客人指定到達地點為○○,亦核與被告自承其當 時自住處出門是要前往○○相符(原審一卷第45頁背面), 足認被告即係附表三編號5 、6 監視器畫面及附表四勘驗筆 錄中搭乘車號000-00號計程車前往○○之男子。 ⒊依附表三編號7 所示照片(偵793 卷二第6 頁編號9 、10照 片),及原審就上揭監視器畫面相關之錄影時間105 年12月 19日上午11時0 分0 秒起至同日上午11時09分59秒之勘驗筆 錄(如附表五所示,原審一卷第76頁至第76頁背面),一名



著白袖深色上衣白邊、深色長褲、手提白色紙袋、肩揹紅色 背包、邊整理手上深色外套之男子,從李坤財駕駛之車號 000-00號計程車下車後,徒步行走在○○路。被告雖否認其 係上揭監視器畫面中之男子,然被告既已自承其係附表三編 號1 至4 所示監視器畫面中男子,經比對附表三編號7 、附 表五勘驗筆錄與附表三編號1 至4 監視器畫面中男子之特徵 ,均係著白袖深色上衣白邊、深色長褲、手提白色紙袋、肩 揹紅色背包、手上掛著深色外套,該等畫面中男子之外型、 穿著、手持物品、背包均相似,且被告亦自承其當時自住處 出門是要前往○○(原審一卷第45頁背面),足認被告即係 附表三編號7 監視器畫面及附表五勘驗筆錄中從車號000-00 號計程車下車、步行在○○路之男子。
⒋依附表三編號8 所示照片(偵793 卷二第7 頁編號11、12照 片),被告在台南市○○區○○路000 號「全家便利超商」 內購物及櫃檯結帳;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伊於上揭畫 面顯示時間確實有前往○○運河散心,上揭畫面中的人看起 來像伊、神似伊等語(原審一卷第43頁),且經原審法院當 庭辨識被告外貌與上揭監視器畫面中著白袖深色上衣白邊、 深色長褲、手掛著深色外套之男子吻合,此部分事實應堪認 定。
⒌依附表三編號9 至12所示照片(偵793 卷二第8 頁編號13、 14照片,第9 頁編號15、16照片,第10頁編號17、18照片, 第11頁編號19、20照片),及原審法院就上開監視器畫面相 關之錄影時間105 年12月19日上午11時37分34秒起至同日上 午11時58分24秒之勘驗筆錄(如附表六所示,原審一卷第77 頁至第77頁背面;如附表七所示,原審一卷第92頁背面、第 93頁),一名肩揹背包、手持深色外套男子,從址設台南市 ○○區○○路000 號「全家便利超商」走到馬路對面變電箱 後方,變裝為淺色長褲、淺色上衣、手上提一袋物品,嗣將 手上一袋物品放置地上,再從地上拾起該袋物品,將之丟入 ○○運河內。被告雖否認其係上揭畫面中之男子,然依附表 三編號8 之監視器畫面顯示,被告甫於同日上午11時08分、 11時09分在上揭「全家便利超商」購物,經比對附表三編號 8 、附表三編號9 監視器畫面與附表六勘驗筆錄中男子之特 徵,均係肩揹背包、手持深色外套,該等畫面中男子之外型 、穿著、背包均相似,被告又確實有進出上揭「全家便利超 商」,足認被告即係附表三編號9 至12監視器畫面及附表六 、七勘驗筆錄中從上開「全家便利超商」走到馬路對面變電 箱後方變裝之男子。至於被告雖辯稱:○○運河人來人往, 無法確認「過馬路到變電箱者」及「從變電箱變裝後出來者



」為同一人云云(原審一卷第78頁),然經原審法院就上揭 監視器畫面中有關車輛行經變電箱前方部分予以勘驗,其勘 驗結果如附表七所示(原審一卷第92頁背面、第93頁),即 畫面中雖不時有車輛經過致遮蔽變電箱,然均僅一秒即行駛 而過,未有車輛停留於變電箱前方,且於車輛經過後,變電 箱後方均仍可見身影晃動,而變電箱前之道路、人行道上亦 未見有行人走動,足見從上開「全家便利商店」過馬路至變 電箱者,及從變電箱後方變裝出來者為同一人無誤。 ⒍依附表三編號13至16所示照片(偵793 卷二第12頁編號22照 片,第13頁編號23、24照片,第14頁編號25照片),變裝為 淺色長褲、淺色上衣之男子,於105 年12月19日上午11時47 分許,搭乘由郭清德駕駛之車號000-000 號計程車(當日搭 乘的第二台計程車),沿○○區○○路東向往○○路,至和 緯路與○○路口下車;並據證人郭清德於偵查中證稱:伊於 105 年12月19日駕駛000-000 號計程車在○○區○○運河附 近路邊,有名男子攔車說要去○○○○,伊就開到○○路空 地讓該男子下車等語(偵793 卷一第108 頁)。被告雖否認 其係上開畫面中搭乘000-000 號計程車之男子云云,然被告 既係附表三編號9 至12監視器畫面及附表六、七勘驗筆錄中 從上開「全家便利超商」走到馬路對面變電箱後方變裝為淺 色長褲、淺色上衣之男子,業如上述,且附表三編號12之監 視器畫面時間為105 年12月19日上午11時42分,附表三編號 13之監視器畫面時間為同日時47分,相隔僅短短5 分鐘,該 等監視器畫面中男子之穿著又均係淺色上衣、淺色長褲,以 如此密接之時地及相似之外型、穿著,足認被告即係附表三 編號13至16監視器畫面中,搭乘郭清德駕駛之車號000-000 &0000; 號計程車至○○路與○○路口下車之男子。至被告雖辯稱 :
該計程車司機郭清德於警詢證稱當時搭載之客人全身穿黑色 ,與附表三編號13至16監視器畫面中男子穿著不符云云,然 查證人郭清德接受警詢之時間為105 年12月30日,距離上揭 監視器畫面時間已逾1 週,記憶難免隨時間經過而逐漸模糊 ,且其職業為計程車司機,南來北往載客,實難強求其對客 人之穿著均記憶無誤,故被告此部分所辯難為被告有利之認 定。
⒎依附表三編號17至19所示照片(偵793 卷二第14頁編號26照 片,第15頁編號27、28照片),變裝為淺色長褲、淺色上衣 之男子搭乘由郭清德駕駛之車號000-000 號計程車(第二台 計程車),至○○路與○○路口下車後,攔下由郭振華駕駛 之車號000-000 號計程車,前往○○區○○路與○○街口,



於同日中午12時10分(即附表三編號19之監視器顯示時間) 從車號000-000 號計程車下車,徒步走進○○街草叢裡;並 據證人郭振華於偵查、原審證稱:伊駕駛車號000-000 號計 程車,在○○○○○○路那邊遭該名男子攔車,該男子沒說 要去哪裡,只叫伊怎麼開、走什麼路,伊載該男子到○○街 下車,該男子有揹背包、拿一個類似「新光三越」紙袋,伊 心想該男子是不是流浪漢,為什麼在這麼偏僻、很少人到的 地方下車,伊印象有回頭再看一下該男子,發現該男子往義 吉街那邊草很長、很高的地方走進去等語(偵793 卷一第10 8 頁,原審一卷第161 頁背面至164 頁)。被告雖否認其係 上開畫面中搭乘車號000-000 號計程車之男子,然被告既係 附表三編號13至16監視器畫面中搭乘郭清德駕駛之車號000- 000號計程車至○○路與○○路口下車之男子,業如上述,且附 表三編號16之監視器畫面時間為105 年12月19日上午11時57 分,附表三編號17之監視器畫面時間為同日中午12時3 分, 相隔僅短短5 分鐘,該等監視器畫面中男子之穿著又均係淺 色上衣、淺色長褲,以如此密接之時地及相似之外型、穿著 ,足認被告即係附表三編號17至19監視器畫面中搭乘郭振華 駕駛之車號000-000 號計程車至○○區○○街下車之男子,況證 人郭振華所稱該名男客手持類似「新光三越」紙袋,亦與被 告於附表三編號1 至4 所示監視器畫面顯示出門時手提「新 光三越」紙袋相符。至被告雖辯稱:該計程車司機郭振華於 警詢稱當時搭載之客人穿黑色夾克、深色長褲,與附表三編 號17至19監視器畫面中男子穿著不符云云,然查證人郭振華 接受警詢之時間為105 年12月30日,距離上揭監視器畫面時 間已逾1 週,記憶難免隨時間經過而漸模糊,且其職業為計 程車司機,南來北往載客,實難強求其對客人之穿著均記憶 無誤,故被告此部分所辯難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㈦被告於105 年12月19日中午12時10分(即附表三編號19之監 視器顯示時間)從車號000-000 號計程車下車,徒步走進其 前所藏放附表一編號4 機車之○○街草叢裡面,將其所承租 附表一編號4 機車暨所附白色安全帽,均予以噴上鐵灰色噴 漆改變外觀,再將附表一編號4 所示機車之「000-0000 」 車牌卸下,改懸掛上其前所竊得之「000-000 」號車牌(即 B 車),於同日下午1 時25分,從○○街草叢裡,騎乘B 車 出來,於同日下午2 時05分至○○區○○○路000 號第一銀 行○○分行,為附表三編號25至28所示監視器畫面、如附表 八之勘驗筆錄所示頭戴銀色安全帽男子之犯行: ⒈依附表三編號20至25所示照片(偵793 卷二第16頁編號29、3 0照片,第17頁編號31、32照片,第18頁編號33、34照片,



第19頁編號35、36照片,第20頁編號37、38照片),一名男 子從草叢裡騎乘懸掛車牌「000-000 」號重型機車出來,該 機車行經○○路與○○路口、○○路與○○路口、○○路與○○路口,於 105 年12月19日下午2 時05分抵達上開銀行;依附表三編號 25至28所示監視器畫面、如附表八之勘驗筆錄,該名騎乘懸 掛車牌「000-000 」號重型機車(即B 車)男子,即係附表 三編號25至28、附表八勘驗筆錄中頭戴銀色安全帽男子。再 依卷附該位騎乘懸掛車牌「000-000」號重型機車者,在進 入第一銀行○○分行前、後之衣著影像比較可知(偵793 卷二 第19至23頁),該位騎乘懸掛車牌「000-000」號重型機車 者,在進入銀行前之衣著為黑色外套、黑色長褲,惟在逃離 銀行後騎車時之衣著,已更換為藍色外套、黑色長褲,顯然 實施強盜者之衣著在作案前後已經過變裝,應無疑問,準此 ,雖依附表三編號17至19所示,該位變裝為淺色上衣、淺色 長褲之男子,在搭計程車抵達○○街並走進草叢裡面後,之後 該位自○○街草叢騎乘懸掛車牌「000-000」號重型機車出來 ,並騎至第一銀行○○分行實施本案強盜犯行者(即如附表三 編號20至26所示),係身著深色長袖上衣、長褲,然如前述 ,實施強盜者之衣著在作案前後已經過變裝,則變裝者與實 施強盜者之衣著雖有不同,依附表三各編號之影像連續性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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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