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蔡建銘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楊家明律師
陳玄儒律師
被 告 謝應得
莊天穗
莊天彰
映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維洲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田崧甫律師
被 告 施順耀 (原名施文龍)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0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
件,經原告以其所有座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
地,因上述被告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行為遭堆置映誠股份有限
公司約2萬噸之焚化爐底渣粒料,而上述被告等人因違反廢棄物
清理法等案,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
第7052、9734、16957、17413、18757、20371、20515、20516、
20522、20527、20533號),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重訴
字第28號判決有罪,本院審理後,亦對被告謝應得、莊天穗、莊
天彰及施順耀為有罪判決。原告對上述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李秋瑩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凌昇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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