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
原 告 賴秋霞
胡照裕
廖美珠
胡世曉
趙麗美(兼趙吳月英之承受訴訟人)
黃文佳
吳月玲
陳昭英
徐接振
楊金菊
朱昌源
徐暐雄
張議元
陳冬梅
黃淑玲
彭聖孚
黃吳月媚
陳月珍
李月妹
彭武雄
李三妹
彭玉蘭
彭金花
彭溫燕妹
鄭雁如
陳連嗣
詹玉霞
黃秀美
彭桂梅
戴家和
許珊萍(即彭金英之承受訴訟人)
許祐華(即彭金英之承受訴訟人)
許雅雯(即彭金英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王建偉律師
被 告 黃圓映
黃鎂銀
林鑫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佶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等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7年度重附民更一字第31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各自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 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 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 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參照)。二、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在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之當事人,原告必須為因被訴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 生損害之人,即因犯罪行為直接受損害之人,且所請求回復 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再按銀行法第29 條、第29條之1規定,係在維護國家有關經營銀行業務,應 經許可之制度,貫徹金融政策上禁止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以
直接維護國家正常之金融、經濟秩序,至於存款人權益之保 障,尚屬衍生及間接之目的,其縱因此項犯罪而事後受損害 ,仍難認係因犯罪直接受損害之人,應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 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三、本件原告等人主張因被告等人違反銀行法之犯罪行為,致受 有損害,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107年度重金上更二字第19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等人均 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後 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斷,有上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 揆諸前揭說明,原告等人顯非因被告等人犯罪而直接受損害 之人(本院107年度重金上更二字第19號刑事判決書第1冊第 99頁參見),自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惟 參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意旨:「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 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 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 欠缺。」,是本件仍應先命原告等人補繳裁判費,以補正起 訴程式之欠缺。
四、查本院已於民國110年4月21日裁定命原告等人應於收受裁定 正本7日內,補繳如附表所示之裁判費,並教示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惟原告等人於110年4月26日收受補費裁定後,逾 期迄今仍未繳納,有送證證書2份及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 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按(見本院卷 第253至255頁、第259至269頁)。參照首揭說明,原告等人 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許旭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麗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附 表:
編號 原告 請求賠償金額(新臺幣) 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01 賴秋霞 124萬2千元 20,062元 02 胡照裕 18萬2千元 2,985元 03 廖美珠 85萬4千元 14,040元 04 胡世曉 249萬9千元 38,625元 05 趙麗美 83萬2千元 13,710元 06 黃文佳 603萬9千元 91,194元 07 吳月玲 456萬元 69,216元 08 陳昭英 228萬元 35,358元 09 徐接振 147萬9千元 23,478元 10 楊金菊 320萬元 49,020元 11 朱昌源 244萬元 37,734元 12 徐暐雄 760萬元 114,360元 13 張議元 852萬元 128,022元 14 陳冬梅 164萬元 25,854元 15 黃淑玲 198萬元 30,903元 16 彭聖孚 315萬元 48,277元 17 黃吳月媚 318萬元 48,723元 18 陳月珍 268萬元 41,298元 19 李月妹 151萬元 23,923元 20 彭武雄 227萬元 35,209元 21 李三妹 191萬4,500元 30,012元 22 彭玉蘭 168萬元 26,448元 23 彭金花 480萬元 72,780元 24 彭溫燕妹 244萬元 37,734元 25 鄭雁如 326萬元 49,911元 26 陳連嗣 130萬元 20,805元 27 詹玉霞 176萬元 27,636元 28 黃秀美 1008萬元 151,056元 29 彭桂梅 72萬4千元 11,895元 30 戴家和(原名戴興泉) 0元 1,500元 31 許珊萍 176萬元 27,636元 32 許祐華 33 許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