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更一字,109年度,72號
TCHV,109,重上更一,72,20210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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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陳英玉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清河等6人間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
幣(下同)7592萬833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02萬276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
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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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