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字,109年度,137號
TCHV,109,重上,137,202105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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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張玉秀
張耿耀
張玉真

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台中縣豐原厚德季六媽會

法定代理人 林烱在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37號第二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 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 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37號第二審判決提 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 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業經本院裁定命 其於7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已於110年5月11日及同年月12日 分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仍 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及訴狀查詢表及答詢表存卷可 查。是揆諸首揭規定,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盧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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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