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字,109年度,137號
TCHV,109,重上,137,202105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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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廖劉照治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台中縣豐原厚德季六媽會間請
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民國110年3月31日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
37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提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徵收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 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代理人,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 判費或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代理人者,原第 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依同法第 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人對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37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因上訴人前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1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 案,得暫免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又上訴人未依前開規定提出 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提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 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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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