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原重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王台光(即王楊櫻之繼承人) 王坤寶(即王楊櫻之繼承人) 王香梨(即王楊櫻之繼承人) 王梨光(即王楊櫻之繼承人) 王毅家(即王楊櫻之繼承人) 王香蘋(即王楊櫻之繼承人) 王榮光(即王楊櫻之繼承人) 仲岱君 黃顯祥 黃顯忠 吳鵬光 蔣洪春花(即蔣海雲之繼承人) 蔣金玉(即蔣海雲之繼承人) 蔣中文(即蔣海雲之繼承人) 蔣秀瑩(即蔣海雲之繼承人) 蔣金珠(即蔣海雲之繼承人) 蔣秀文(即蔣海雲之繼承人) 蔣立文(即蔣海雲之繼承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江彗鈴律師上列當事人與原住民族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民事判決,及本院109年度原重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分別提起上訴,核其等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1749萬8130元,應徵第二審、第三審裁判費各24萬9000元,惟上訴人僅繳納24萬940元,分別不足8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則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原住民族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江玉萍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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