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08年度,592號
TCHV,108,上,592,2021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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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592號
上 訴 人 楊懷朝
陳惇惠
陳惇誠
陳惇厚
陳惇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
被 上訴 人 賴耀生
黃德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宏鈞律師
追 加被 告 黃淑禎
黃驪琴
黃建勛
黃建智
黃澄

林陳月嬌
黃騰毅(黃勝吉承受訴訟人)


黃仁彥(黃勝吉承受訴訟人)

黃詩婷(黃勝吉承受訴訟人)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5月2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
院第29法庭另行辯論。查上訴人於107年8月1日追加黃德聰為原
審被告,提起上訴後於109年4月28日追加黃勝吉為被告,於109
年7月21日追加黃淑禎、黃驪琴黃建勛黃澄麗、黃建智、林
陳月嬌(下稱黃淑禎等6人)為被告,於109年12月10日聲明由黃
騰毅、黃仁彥黃詩婷(下稱黃騰毅等3人)承受訴訟(黃勝吉
部分),惟請求被上訴人黃德聰及黃淑禎等6人、黃騰毅等3人連
帶給付5年之不當得利及損害金部分,則係自104年6月1日起算至
109年5月11日,與上開最後追加被告時間並非一致,計算之起點
是否有誤?又上訴人楊懷朝係於106年7月3日始因買賣取得坐落臺
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其請求取得土地所有權
前之不當得利及損害金之依據為何?另請求不當得利及損害金部
分為單一聲明,而本於不同之請求權基礎,於原審主張為先備位
關係,是否有誤?以上均請查明後,於1週內具狀陳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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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