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107年度,595號
TCHV,107,上易,595,2021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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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595號
上 訴 人 莊明儒
莊明融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視同上訴人 蔡淑貞
蔡志宏
蔡浣芬
蔡淑敏
蔡炯祥
林莊嘉白
賴春貴
莊惠鈞
莊英珍
戴照月
戴照芳
戴文宥
戴天助
戴秀鳳 住○○市○○區○○區○路00巷0弄00
號0樓之0
莊季謙
莊進信
莊英鳳
莊美鳳
莊凡節
莊席禎
莊 敬
莊凡瑩
林莊嘉燕
陳莊麗芬
莊粘貴美(即莊嘉樹之承受訴訟人)

莊智茗(即莊嘉樹之承受訴訟人)

莊智仁(即莊嘉樹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訴人 陳鴻于
訴訟代理人 柯開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民國108年3月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彰簡字第359號確認界址 事件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8年3月8日裁定命在 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因上開案件已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10年4月28日以108 年度簡上字第145號判決駁回該案上訴人之上訴而終結確定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聲請將上開停止訴訟程 序之裁定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盧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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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