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審理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再字,110年度,110號
TCHM,110,聲再,110,202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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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110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裁定人 張侑宇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9年
度上易字第1070號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刑事裁定(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911號,第一審案號: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439號),聲請重新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重新審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再審聲請人即受裁定人張侑宇原確定裁定所 依據之原評估標準紀錄表係法務部○○○○○○○○相關專業知識人 士,於聲請人觀察、勒戒期間,依其本職學識就聲請人之前 科紀錄及行為表現、臨床評估及社會穩定度等因素,所為之 綜合判斷,其評估依據詳實並具有科學驗證,依當時評估標 準所得之結論由形式上觀察,固無擅斷或濫權等明顯不當之 情事。惟法務部已修正「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 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其 中關於「毒品犯罪相關司法紀錄」、「其他犯罪相關紀錄」 等項目均以總分上限為計分方式,並定於民國110年3月26日 起實施,從而確定裁定所憑之法務部○○○○○○○○109年12月31 日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及評估標準紀錄表,就聲請 人之毒品相關司法紀錄,其他犯罪相關紀錄等項目不設上限 採計配分,並作為判定聲請人是否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有 無擅斷或濫權等明顯不當之情事,尚非無疑。爰依法提出重 新審理之聲請,請予適法裁判等語。
二、按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 認為應不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者,受觀察、勒戒或強 制戒治處分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或檢察官得以書 狀敘述理由,聲請原裁定確定法院重新審理:適用法規顯 有錯誤,並足以影響裁定之結果者;原裁定所憑之證物已 證明為偽造或變造者;原裁定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 證明其為虛偽者;參與原裁定之法官,或參與聲請之檢察 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因發現確實之 新證據足認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應不施以觀



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者;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 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法院認為無重新審理之理由,或 程序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 之1第1項、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援引「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 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已於110年3月26 日修正實施為由,聲請重新審理,顯然係主張本件有前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第5款所示「因發現確實之 新證據足認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應不施以觀 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者」之理由。然「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 明手冊」係法務部針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有無繼續施用毒品 傾向評估事項所為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具有法規性質之命令 ,是上開評估標準紀錄表及評估標準說明手冊之修正,屬於 行政規則或法規命令之修正,為法律變更,並非前引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第5款所稱之「新證據」,聲請 人以此為由聲請重新審理,與法定要件不符,尚非有據。 ㈡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070號命強制戒治之裁定於110年1月20 日作成時,上開評估標準紀錄表及評估標準說明手冊尚未修 正,法務部○○○○○○○○依據當時有效之修正前評估標準製作「 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評估標準紀錄表」,評估聲請人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自 屬合法,本院原裁定憑以認定聲請人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令其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難認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 條之1第1項第1款所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足以影響裁定之結 果,或同條項第3款所稱原確定裁定所憑之鑑定已證明其為 虛偽之情事,顯亦不符合前揭聲請重新審理之事由。 ㈢聲請重新審理意旨復未敘明原確定裁定有何符合其他各款所 定重新審理事由之情形,其本件聲請重新審理與法未合,應 予駁回。
四、至上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 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修正後,依新標準重 新評估若有合於刑法第2條第3項所稱「法律有變更,不施以 保安處分者,應免其保安處分之執行」之情形,則應由檢察 依法另為妥適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4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 安 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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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