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建文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
付字第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建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建文前犯強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5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899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3年度上訴字第47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許 月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育 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