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464號
TCHM,110,聲,1464,2021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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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4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鼎盛



上列受刑人因加重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
執聲付字第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鼎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鼎盛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5月2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8659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高 增 泓
法 官 簡 源 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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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