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4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書禾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0年度執聲付字第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書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書禾因詐欺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應 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現於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 民國110年5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 0年5月25日函檢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1份附卷可憑,故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高 增 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美 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