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461號
TCHM,110,聲,1461,2021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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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4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昌禧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5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昌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昌禧因證券交易法罪案件,經法院 分別判刑確定,現於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10 年 5 月25日經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 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 0 年5 月25日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憑,故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 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高 增 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美 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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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