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4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昌弘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0年度執聲付字第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昌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簡昌弘前因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5月2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5720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田 德 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賢 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