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314號
TCHM,110,聲,1314,2021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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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伍晉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伍晉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伍晉瑩因犯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 ,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 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 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 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 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 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 性界限之拘束。
三、查受刑人伍晉瑩因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本 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至9所 示之罪,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777號判決 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 前經本院以108年度原上訴字第73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有期 徒刑1年4月,嗣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3 71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 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 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 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4月、



1年4月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 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及不利 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 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楊 欣 怡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緯 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附表:受刑人伍晉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5罪) 有期徒刑1年5月(6罪) 犯 罪 日 期 106.05.20 106.04.28至 106.06.12 106.05.28至 106.07.05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3319、19650號 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3319、19650號 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3319、1965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777號 106年度訴字第777號 106年度訴字第777號 判決日期 108.05.29 108.05.29 108.05.29 確 定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777號 106年度訴字第777號 106年度訴字第77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06.10 109.06.10 109.06.1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4罪)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9月(2罪) 犯 罪 日 期 106.04.21至 106.06.25 106.05.28 106.05.17至 106.05.26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3319、19650號 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3319、19650號 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3319、1965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777號 106年度訴字第777號 106年度訴字第777號 判決日期 108.05.29 108.05.29 108.05.29 確 定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777號 106年度訴字第777號 106年度訴字第77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06.10 109.06.10 109.06.1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1月(4罪) 有期徒刑2年1月(2罪) 有期徒刑2年2月(2罪) 犯 罪 日 期 106.05.09至 106.06.29 106.06.16至 106.06.27 106.05.10至 106.06.01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3319、19650號 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3319、19650號 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3319、1965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777號 106年度訴字第777號 106年度訴字第777號 判決日期 108.05.29 108.05.29 108.05.29 確 定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777號 106年度訴字第777號 106年度訴字第77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06.10 109.06.10 109.06.1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編 號 10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4罪) 犯 罪 日 期 108.01.05至 108.01.09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646、1368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73號 判決日期 109.03.19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71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08.2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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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