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270號
TCHM,110,聲,1270,2021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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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錦如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錦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鄭錦如因恐嚇取財得利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5月1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436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672號、第1675至168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陳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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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