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家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5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家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家雍(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 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 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 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 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 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 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至4所示 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刑法 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 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 頁),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 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 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 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合、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附表編 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16 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等一切情狀後,定其應執 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許 月 馨
法 官 吳 進 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詹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附表:受刑人賴家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妨害公務 傷害 殺人未遂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月31日 107年12月22日 108年1月23日至108年1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8 年度偵字第5605號 臺北地檢108 年度偵字第14116號 南投地檢108 年度偵字第2341 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 813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2230號 108年度重訴字第7號 判決日期 108年4月22日 108年9月23日 109年5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 813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2230號 108年度重訴字第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年5月20日 108年10月14日 109年10月29日 是 否 為 得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422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339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1號 附表編號1至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編 號 4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底某日至 108年1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08 年度偵字第234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717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38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2月24日 是 否 為 得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04號